区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持续深化我区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居民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居民区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区民政局制定了《关于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居民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2年9月9日
关于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居民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持续深化我区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居民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居民区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长宁实际,就加强本区居民区民主监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深化创新居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居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务监督委员会为主要形式、居务公开为重要手段,监督机制完善、监督主体广泛、监督成效明显,依法规范、有力有效、充满活力的居民区民主监督长效机制。为深化实施居民区“阳光居务”,健全自治、法治、德治、数治相结合的居民区治理体系,为加快推进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基层治理基础。
二、推进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为全面提升居民区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明确职责权限、规范监督方式。
(一)加强队伍建设
1.确保依法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会议在本居民区居民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单数为宜。原则上由非居委会成员的居民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主任,一般不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委会的任期相同,与居委会同步换届,其成员可连选连任。街镇党(工)委、居民区党组织要严把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人选关,落实人选资格联审机制,组织引导居民推选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热心公益、群众认可的人员作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熟悉财会、工程管理、公共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选。居委会成员和业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不经法定程序随意撤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健全退出机制。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由居委会在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居民会议应当接受其辞职。本居民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认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可以按照原推选方式予以罢免。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考评不称职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居民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3.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区、街镇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培训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街镇负责培训居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上,组织部门负责党的方针政策的培训,财政部门负责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居民自治法律法规政策、居务监督方式方法以及其他实际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切实提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街镇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居民区党组织要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强化为民服务理念,夯实民主监督的思想政治基础。街镇每年要结合居民区民主评议,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职的予以批评教育、指导整改,形成惩劣奖优的良性循环。
(二)明确职责权限
1.厘清监督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对居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进行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居委会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会议和居民区“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了解居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但不直接参与居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涉居民区“两委”正常工作,但要配合支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居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各项居民区事务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及主持民主评议权,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2.厘清监督内容。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围绕居务活动开展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居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2)居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3)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向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用于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收支情况。(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5)自治章程和公约是否依法民主制定、得到有效执行等情况。(6)居委会及其成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廉洁自律情况。(7)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居民会议赋予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规范监督方式
1.对居务的监督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街镇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居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网上交流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居委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居民区党组织、街镇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2.加强居民区民主评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居委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居民区民主评议的组织工作一般由街镇党(工)委、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安排,各居民区具体实施,以居民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街镇应完善居民区民主评议制度,对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程序及评议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对监督评议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尽快改进工作。
三、深化创新居务公开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居务公开内容,让居民全面、及时、便捷地了解居民区重大事项,保证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创新居务公开方式
各街镇应在现有居务公开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居务公开的力度、广度与深度,以标准化、便利化,开放性、安全性为原则,发挥好新老宣传阵地作用。在现有居务公开栏等传统公开形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社区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居务公开,让居民足不出户、随时随地知晓居民区重大事项,实现居务公开“即时、可视、互动”。
(二)完善居务公开内容
居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语言表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居委会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2)居委会班子成员情况、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况、居委会专业委员会情况。(3)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向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用于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收支账目。(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5)居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6)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7)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8)自治章程和公约的具体内容。(9)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民主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10)社区服务办事指南、社区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管理使用情况。(11)本居民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如为老、救助、抚恤等情况。(12)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情况。(13)涉及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严格居务公开时限
需要进行公开的居务,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居民公布。对于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对于完成时间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四、强化民主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要高度重视深化基层民主监督。组织部门要指导居民区党组织发挥对居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保证居务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居务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务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纳入居民区工作经费中。街镇党(工)委、办事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重点做好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考评和居务公开信息化工作。居民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区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领导,保障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维护居民民主监督权利。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居民区党组织领导,对居民会议负责,居委会要自觉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健全配套制度
在各项监督工作稳步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1)健全学习制度。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主学习,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集体学习,切实提高居务监督委员会综合素质和监督能力。(2)健全例会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居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3)健全报告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居民区党组织至少汇报一次居务监督情况,居民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居民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者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三)落实保障措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从实际出发,为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深化居务公开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支持,为创新居务公开形式,特别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财力和技术支持。居民区要依法实行居务公开,创新居务公开方式方法,要畅通为民服务渠道,着力推动办公场所开放便民,为居民了解和监督居务、及时反映意见建议创造便利条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单位在居务监督委员会运作和居务公开工作方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居务公开基本目录
附件
居务公开基本目录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机构 信息 |
机构情况 |
1.机构名称;2.办公地址 3.办公时间;4.联系方式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居委会班子 成员情况 |
1.姓名;2.职务;3.工作分工 4.标准证件照;5.联系方式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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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监督委员会 成员情况 |
若建立居委监督委员会的,参照居委会班子成员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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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专业 委员会情况 |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工作职责、成员姓名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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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信息 |
收支情况 |
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
每季度公布一次 |
向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用于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收支账目 |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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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情况 |
居委会管理的房屋、资产等情况 |
每半年公布一次 |
|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收到资金、物资后每月公布一次,至完成使用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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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居务 |
年度目标 |
居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 |
每年公布一次 |
工作报告 |
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
每年公布一次 |
|
若建立居委监督委员会的,要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
每年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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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情况 |
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每季度公布一次或根据召开会议情况和事项实施情况随时公开 |
|
自治章程公约 |
章程、公约的具体内容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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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协商情况 |
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民主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 |
根据协商及落实情况及时公开 |
|
社区服务情况 |
社区服务办事指南、社区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管理使用情况 |
长期公开,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公开 |
|
政策落实 |
本居民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如为老、救助、抚恤等情况 |
每季度公布一次 |
|
工作开展情况 |
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 |
|
其它事项 |
涉及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
根据需要随时公布 |
各街镇要在区级基本目录基础上,完善形成街镇级居务公开目录,并指导各居委会进一步细化,切实将居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