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RB6300000-2020-15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长民〔2020〕23号
  • 发布日期:2020-07-09

关于印发《长宁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江苏路街道、天山路街道:

根据《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的试点方案》(沪民养老发〔2019〕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和丰富我区养老服务供给,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现将《长宁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长宁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方案

为深化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融合发展,构建更为优质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定义和特征

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

家庭照护床位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点。家庭照护床位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延伸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的统一管理,由养老服务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二是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养老服务机构在以机构所在地和服务对象居住地为中心的集中范围内开展服务,一般形成15分钟服务半径,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

三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试点范围和服务对象

根据全市关于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长宁实际,我区在江苏路街道和天山路街道先行试点,半年后适时扩大至其他街道。试点周期为1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

试点期间,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四级及以上、有稳定家庭照料者、主动申请并实际居住在试点街道的长宁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及定价

(一)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机构式长期照护。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2.阶段性照护服务。大病出院后的专业康复与训练,身体特殊状况时期照护等。

3.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4.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二)服务价格

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评估等级,以服务

包形式定制相关服务内容,确定相应的服务价格。服务包具体可分为基础服务包和个性服务包两类。

1.基础服务包。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不同的评估等级,按照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目录,与服务对象确定基础服务包,基础服务包最低金额为500元(含),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

2.个性服务包。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家庭照料者赋能、陪同应援、机构设施共享服务等服务,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个性化服务包。

四、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纳入民政部门行业管理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执业两年以上,或机构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且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2.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试点区民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长护险定点单位优先;经本市行业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统一公布试点机构名单。

五、服务环境与设施设备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在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前,服务机构应在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一致后,按照需求提供适老性居室改造、服务设施设备和智慧居家养老产品,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适老性居室改造。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居室条件,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性居室改造;

2.服务设施设备。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评估等级,以照护床位为中心,服务机构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护理床、康复器具、移动辅具等设施设备;

3.智慧居家养老产品。服务机构可通过租赁或销售等方式,为老年人家庭安装智能床垫、智能感应、体质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可前往试点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顾问点或在线提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试点街道对服务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访问。服务机构上门访问,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三)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上传管理平台审核。家庭照护床位不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时予以约定。

(四)登记。服务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五)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六)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同时,对上门服务人员派单接单等情况进行管理。

七、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一)服务机构

1.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2.按照区民政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将家庭照护床位相关数据定期梳理上传至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

3.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4.为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购买意外责任险。

5.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

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二)服务机构所在试点街道

1.将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纳入社区养老顾问服务内容,确定参与试点的服务机构。

2.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社区需求调研,加强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

3.按照区级方案要求,落实对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资质审批等工作,指导服务机构共同推进家庭照护床位试点。

4.对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工作开展监管和抽查。

(三)区民政部门

1.制定区级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目录和服务协议样张,完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指导试点街道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明确补贴申请的相关流程。

3.依托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做好家庭照护床位的动态管理和汇总分析,将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依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力量,对试点情况每季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

4.试点期间,会同区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服务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领取奖励补贴、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家庭照护床位享受补贴情况,安排专项审计,如有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暂停试点资质等

措施;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符合建设标准、提供服务内容,并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服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的,可申请家庭照护床位扶持。

1.床位运营补贴。对于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照护床位,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可享受运营补贴政策。按照服务对象每月签约基础服务包的服务费用,给予10%的补贴。

2.规模化扶持。对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家庭照护床位,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以奖代补”。其中,服务机构连续六个月的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每人签约服务周期达到1个月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匹配;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励15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匹配。

3.信息化平台建设补贴。按照每家服务机构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家庭照护床位信息平台一次性建设补贴。同一家服务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在信息平台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拨付。

4.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符合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享受养老

服务补贴。

5.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智能居家设施设备安装配置以及租赁使用辅具费用,参照市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资金予以1:1匹配。

6.服务机构原享受的以奖代补、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延伸至家庭照护床位,并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7.服务机构从事家庭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参照《长宁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长民〔2018〕3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长宁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表(样张);

2、长宁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附件1

长宁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表(样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社保卡号

 

婚姻状况

   □已婚      □离婚       □丧偶

受教育程度

□文盲    □略识文字  □能读写    最高学历(    )

户口所在地

区          路       弄      号      室

现居住地址

区          路       弄      号      室

长护险评估

等级

 

长护险评估

申请时间

 

是否享受

长护险服务

□是(服务机构名称:                     )

□否

家庭长期照护者

基本信息

姓 名

 

与老人关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家庭紧急联络人基本信息

姓 名

 

与老人关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街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长宁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一)

生活照料

1、头面部清洁、梳理

16、会阴护理

2、洗发

17、物品清洁、消毒

3、指/趾甲护理

18、用药管理

4、手、足部清洁

19、协助翻身扣背排痰

5、温水擦浴

20、协助床上移动

6、沐浴

21、借助器具移动

7、协助进食/水

22、皮肤外用药涂擦

8、口腔清洁

23、安全护理

9、协助更衣

24、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10、整理床单位

25、压疮护理

11、如厕排泄护理

26、留置尿管的护理

12、失禁护理

27、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13、床上使用便器

28、洗涤

14、人工取便术

 

15、晨晚间护理

 

(二)

健康管理

1、上门评估

7、健康教育

2、建立健康档案

8、快速康复

3、康复评定

9、精准康复

4、康复训练

10、特需康复

5、健康促进

11、健康监测和慢病管理

6、认知症干预

 

(三)

乐龄支持

1、精神慰藉

4、家庭照护者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

2、心理疏导服务

5、家庭照护者心理关爱

3、康乐活动

 

(四)

应急援助

1、居家陪护

6、夜间应急援助

2、住院陪护(24小时)

7、意外跌倒等应急处置

3、陪同诊疗

8、煤气泄漏报警

4、陪同外出(非诊疗)

9、火灾预警及报警

5、代办事务

10、远程响应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