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SY05301732758020230012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字号:长卫健发 〔2023〕68号
  • 发布日期:2023-05-11

各相关单位及申办主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请参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为进一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激发社会办医活力,推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和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一、总体要求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在全面调研区域内社会医疗资源现状并对2022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效益进行了客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的良性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生态良好的多元化社会办医疗服务体系。

二、主要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体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本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择优引进。

(二)开放包容,质量为先。解放思想,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和营商环境,遵循区域卫生健康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质量、特色化、连锁化、规模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不断增强区域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竞争力和品牌效应。

(三)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可持续良性发展。

三、设置要求

(一)选址要求

1.选址场所应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明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征询区规划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意见。设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不得紧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

3.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4.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5.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能够按要求上传相关业务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四、支持和鼓励情形

(一)对于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或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先设置。

(二)鼓励开设儿科、康复、老年护理等社会需求大的专科医疗机构。

(三)大力弘扬中医药、民族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有能力和具有优质中医资源的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或民族医等医疗机构。

五、相关说明

(一)符合我区大健康产业引导类的医疗机构设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申请主体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管理规范依法缴纳利税。

(三)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准入管理。

(四)本指引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指引》由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3年度)

附件:

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3年度)

区域 类别 数量
中山西路以东 护理院 1
康复医院 1
中山西路以西;北虹路、虹许路以东 护理院 1
康复医院 1
北虹路、虹许路以西 护理院 1
康复医院 1
综合门诊部 1

注: 1.以上所有区域均指在长宁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2.诊所、中医诊所备案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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