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索引号:SY0024383050202300086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字号:长教 〔2023〕50号
  • 发布日期:2023-08-0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1〕1号),《上海市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沪教委人〔202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长宁教育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教师流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深化教育改革精神,按照长宁区教育改革发展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教师交流机制,优化师资配置,盘活全区教师队伍资源,挖掘整体师资队伍潜力,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每所学校,促进长宁活力教育高质量的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具体内容

(一)流动对象

各集团、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凡55周岁以下的男教师、50周岁以下的女教师均应参加流动。

特级、正高级教师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4〕71号)、《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9〕5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正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流动。

重点推进骨干教师流动。骨干教师分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集团骨干教师、校级骨干教师。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是指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带头作用的教师,包括:特级、高级教师;双名工程及高峰计划、攻关计划人员;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学科带头人;种子计划学员、卓越计划学员、教学能手等;区优秀班主任;获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的教师。各集团、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各自的骨干教师标准。

(二)流动方式及期限

流动方式包括刚性流动及柔性流动。刚性流动,即教师人事关系从流出学校转移到流入学校,开展全职教学。柔性流动,即教师人事关系相对不变,通过多种形式,均衡流转师资。柔性流动具体形式,一般包括特级、正高级教师的非全职辐射流动;高峰计划、攻关计划、种子计划中的导师带教、学员交流;卓越教师培育发展中心所属的项目发展室、教师工作室及卓越学员库的教师交流;区学科带头人带教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组团式交流;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中的师徒带教交流;选派新疆、云南等对口帮扶地区的支教交流;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幼儿园)间的挂职轮岗借调交流;高校附属学校跨区带教、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内部轮岗跨校上课、教研等多种交流轮岗形式。

一般流动时间不低于1年,有相关流动期限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流动目标及比例

流动目标: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每所幼儿园有1名高级教师,每所小学至少有1—2名高级教师、每所初中高级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每所高中都有1名正高级教师。通过教师流动,促进学校师资优质均衡,同时激发长宁区整体教师队伍活力。

流动比例:各集团、学校、幼儿园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20%,跨学段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5%,其中骨干教师比例均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刚性流动、柔性流动均纳入以上比例统计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区教育局结合区情校情,制定教师流动实施意见,明确教师流动目标,统筹规划,做到教师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精准化、常态化。各集团、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师3年流动计划,明确具体的流动对象、流动方式和流动期限,提前规划,确保流动工作的顺利实施。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流动工作计划,科学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

(二)创新流动方式。通过集团化办学、教师走教、跨学段任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学校间的教师流动,发挥集团领衔校的示范引领和培养孵化作用,强化领衔校带动成员校同步发展的责任意识。集团学校教师流动优先在其内部进行。领衔校可探索选派骨干教师,以“教师工作室”“项目发展室”等形式组成团队交流到成员校,将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管理制度、丰富的课程资源与教育教学经验辐射引领成员校。成员校可以“项目跟岗”“任务驱动”等形式选派骨干、青年教师到领衔校,进行合作交流。特别是在集团校内部差异明显的校际间,实行校际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双向交流,切实提升教师流动的实效性。鼓励紧缺学科教师跨校兼教,实施富余学科教师跨学段流动。

(三)明确工作职责。流入学校根据流动教师的专业特长和教学风格,明确流动教师在流入学校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并实施流动人员考核方案,组织与流出学校之间的互动交流活动。流出学校应及时调整流动教师在本校的工作,做好流动教师教育教学任务的合理安排,确保其在流入学校有效开展工作,并积极组织与流入学校之间的互动交流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保障。各集团、学校、幼儿园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教师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具体实施教师流动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知晓度,营造正向流动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围绕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流动工作任务。

(二)注重考核评价。各集团、学校、幼儿园流动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区教育局将选树一批在流动工作上有创新、有成效的典型,给予通报表扬。各集团、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流动教师的考核,柔性流动期间,流入学校每学年须对流动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流出学校。

(三)优化激励保障。加强激励保障,各集团、学校、幼儿园可围绕教育综改等教育局中心工作,向区教育局人事科申报教师流动项目,经立项考核后,将匹配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大对教师流动的激励力度,教师申报中级职称,有1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副高级职称,在学校综合评价及排序时,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正高级职称和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在区级综合评价及排序时,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教师申报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同等条件下有流动任教经历优先。

(四)推动责任落实。教师流动工作是不断深化教育人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集团、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流动教师的管理,定期了解、检查流动教师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明确流动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进行考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教育部、市教委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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