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索引号:SY0024383050202200282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字号:长教 〔2022〕62号
  • 发布日期:2022-12-30

教育系统各相关单位:

为重视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做好人才引领工作,提升全区教育服务水平,促进人才聚集,推动教育发展,教育局对《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长教〔2019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长宁区教育

2022127

 

附件

 

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长宁区教育事业发展,优化人才引进环境,吸引我区教育领域急需的高层次教师,提升全区教育服务水平,提供优质均衡的、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长宁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奖励项目,对长宁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长期在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教育事业,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

 具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

 具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

 具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40周岁及以下;

确属区域教育发展需要的,年龄及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达到申请上海市户籍评定标准分;

 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须为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所学专业须为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形式

第五条 长宁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奖励项目原则上由区教育人才经费统筹列支,区教育局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类别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形式:

 具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

 具有在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

 具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4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5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

 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明确的高层次人才达到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每年进行一次申请,第四条涉及对象在合同期满3年后进行申请。

 校级审核。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于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于本办法第四条涉及对象在其合同期满3年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确定申报奖励人员名单,按要求填写《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申报人员事迹材料,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

 区级审核。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批准拨付。审核通过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划拨至学校账户。

第九条 申报材料:

 《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人员事迹材料,均一式三份;

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教师资格证书、

科研成果和荣誉证明、获奖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提供材料复印件均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已与本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本办法第四条涉及对象须已与本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补充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加强后续管理,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引进后的跟踪考核管理,通过行政考核、专家评审、相关学科组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对人才的师德师风、教科研水平、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完成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对区教育局批准划拨的人才引进奖励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申报学校及奖励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与事实不符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并追缴已奖励的经费、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修订办法即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2022127

附表

 

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

奖励项目申请表

 

 

 

 

 

 

 

奖励对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学历

 

专业1

 

专业2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原单位(或毕业学校)

 

引进单位

 

引进日期

 

现聘岗位职务

 

学习经历

(从高中起填写)

 

工作经历

 

所获荣誉称号及专业成就、成果

 

 

 

 

本人申明:本人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

推荐意见

(申报人员事迹材料请附后并请简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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