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委【2011】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内部审计工作,应以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强风险控制为重点,以服务公司治理为宗旨,以增加公司价值为目的,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积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实施、经营目标和内部控制等,促进企业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完善治理,提升价值。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各企业年度工作中心,在内部审计体系建设上进一步加强,体现出审计免疫保障功能;在内部审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着力做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在内部审计转型上进一步推进,发挥好内部审计的风险防控作用;扎实有效地履行好内部审计职责。
三、主要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企业内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各企业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几点意见》(沪国资委 评价[2011]57号)的要求,做好所属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工作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保障经营目标实现,并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工作,加大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1、事前谋划,推进内部控制的完善。要对企业的运行环境、行业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完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逐步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全覆盖。
2、检查执行,确保评价无盲点。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并提出整改措施。2014年应重点对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资产处置等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改进方法,健全日常评价机制。要逐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时评价机制,及时发现重点业务、重点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缺陷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开展各类专项审计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审计等专项审计的质量控制,把好改制审计关和清理审计关,探索区外投资企业的有效审计方式,积极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和加强管理服务。各企业要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围绕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特别薄弱环节,确定2014年专项审计的事项并开展相关工作。其中:
1、提供支撑,辅助重大决策实施。要对“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项目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经济效益审计,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寻找根源,帮助经营目标实现。要对影响经营目标的主要事项或因素开展经济效益、工程项目等审计,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效益审计,促进资源经营整合。在审计促效率的同时,要不断加强效益审计,通过对物业集聚项目、资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效益审计工作,促进资源经营整合。
(四)做好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审改结合、以审促改”的理念,通过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1、主动检查,促进管理问题纠正。要对以前年度各类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立足长远,健全审计整改制度。要明确审计的整改报告、整改督查、整改结果通报的工作要求,确保问题逐一整改,并举一反三,保障企业合规经营。
3、相互衔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要将审计的结果以及后续整改的情况、效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各企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1、理清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要在制度上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明确规则,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要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则和标准,明确审计的内容和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底稿、审计方法,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配齐机构人员,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职。
各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基础上,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尤其是国有资产经营规模大、且所属单位多的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保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以及岗位资格、后续教育的培训。
(二)加强沟通联系,落实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1、各企业应在2014年4月20日前,将201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截止上年末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国资委备案。
2、各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并附简要书面情况说明。
3、各企业应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报告以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4、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区国资委备案。
5、国资委于2014年7月30日前,召开内部审计项目互学互评活动,为集团企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进集团内审工作的深入推进。
各企业在组织实施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区国资委(资产经营管理科)联系。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