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宁区国有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索引号:RC9900000-2022-013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字号:长国资委 〔2014〕43号
  • 发布日期:2022-09-27

各出资监管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60号)及上海市国资委《于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354)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执行新会计准则试点工作情况,为积极稳妥推进本区国有企业开展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执行新准则的范围和组织要求

长宁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集团),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按照统一会计政策和编报合并报表的要求,集团内小企业也应执行新准则。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全面实施新准则,对规范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执行新准则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实施新准则的督导,充分估计新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二、首次执行的工作程序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我委将对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阶段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复。

(一)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企业应当对有关人员做好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

1、组织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国资委分批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各企业应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完成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企业财务、审计人员,也要对企业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了解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3、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4、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二)申请阶段的主要工作(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

对已按前述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申请工作。

1、提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申请

企业集团应向区国资委提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理由;

2)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范围;

3)执行新会计准则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申请应附报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对企业申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议、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清单、按新会计准则修订的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

2、统一修订并上报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应当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国资委报备。

3、制定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

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4、测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初步测算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期初国有权益和股东权益的影响,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并将初步测算结果向区国资委上报。

(三)审核批复阶段的主要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经区国资委批复同意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完成新旧会计准则期初数的申报和中介机构的审计等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

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编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编报的《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对境外等子企业确实难以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参照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相关附表及附件,并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1)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2)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

(3)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详细情况的审核意见;

(4)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

(5)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期初数调整事项报区国资委审核认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国资委在审核后进行备案。

报送材料应附报集团合并、本部以及所属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打印。

四、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政策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一)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企业应当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加强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管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规范内部退休人员支出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但对确认预计负债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

2、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3、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除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外,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其他支出(如统筹外费用等),不作为辞退福利确认预计负债。

(三)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

企业应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规范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各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执行和准备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国资委(资产经营管理科)。

长宁区国资委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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