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镇):
按照《关于提升长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长民〔2019〕2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老年助餐专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文件要求,通过对老年助餐服务对象以及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机构和社会餐饮企业予以政策补贴支持,进一步优化老年助餐配送体系,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
1. 对于社区长者食堂,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其中,对供餐能力在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上述补贴区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2. 对于老年助餐点(供餐能力在10客-149客),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
3. 对经认定的长者餐桌参与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区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1万元,按两年分段方式予以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对运营发展良好的长者餐桌参与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提供助餐满两年可拨付剩余50%的补贴资金。
(二)运营补贴
1. 服务对象补贴。根据“低偿服务、适度补贴”的原则,对本区户籍的低保老人提供每人每餐4元的助餐补贴;对本区户籍的低收入老人、无业老人提供每人每餐2元的助餐补贴;对本区户籍65岁以上其他老人,给予每人每餐1元的助餐补贴。补贴仅限于在助餐点、长者食堂使用敬老卡就餐(送餐)的老年人。每人每天补贴一餐,按每月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试点期间该补贴仅适用于到店单笔刷卡,月结支付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2. 服务流量补贴。对于开展“长者餐桌”的社会餐饮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单店敬老卡刷卡就餐消费达到月均300人次(每天每人最高限额30元),根据老年人就餐刷敬老卡累计消费金额,由区民政局根据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核对相关数据,并于每季度末按该餐饮企业敬老卡消费收入6%的比例予以补贴。
3. 运营维持补贴。经区民政局核定的助餐点(不含提供长者餐桌服务的餐饮企业),实行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每年对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经评估运营绩效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由区民政局给予一定奖励。
三、补贴范围
(一)助餐服务对象
本区户籍的低保老人,低收入老人和无业老人,本区户籍65岁以上持敬老卡在助餐点进行消费的长宁户籍老人三类群体。
(二)助餐服务机构
1.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的助餐服务机构须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且承接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或移动型助餐服务。
2.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的助餐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餐饮服务资质、证照齐全,未受过行政处罚或产生过社会负面影响。提供“长者餐桌”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的机构应符合相关参与条件。
3. 新建项目,以及享受市级建设补贴并建成10年及以上且在同址改造的项目,补贴标准参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市级建设补贴,建成10年以内,且在同址改造的项目,按照“补差原则”给予差额补贴;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开设的老年助餐点和利用居民自有房屋等场所开设的助餐点,不纳入市级建设补贴范围。
四、申请程序
(一)建设补贴
1. 每年6月30日前,各街镇向区民政局申报下一年度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并经区财政局同意后,于当年7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实际补贴额最高不得超过《关于提升长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
2. 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长宁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附件2)、承诺书(附件3)、工程竣工报告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为一式四份。
3. 符合申请条件的长者餐桌及“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须填写《长宁区长者餐桌及“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及承诺书,报送至各街道、镇社区服务办,由街镇初审后反馈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复核后提交区财政局,待核定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对运营发展良好的长者餐桌参与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提供助餐满两年经审核通过可拨付剩余50%的补贴资金,相关资金直接拨付至助餐服务机构账户。
(二)运营补贴
1. 服务对象补贴。原则上实行事后补贴。由银联商务负责统计汇总周期内各助餐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补贴金额,并于次月初将统计表提交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定后根据统计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联商务,由银联商务拨付至相关助餐服务机构账户。
2. 服务流量补贴。原则上实行事后补贴。由银联商务负责统计汇总服务流量补贴金额,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将相关统计表提交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定后根据统计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联商务,由银联商务拨付至相关助餐服务机构账户。
3. 运营维持补贴。经区民政局核定的助餐点(不含提供长者餐桌服务的餐饮企业)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申请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对经评估运营绩效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1、长宁区老年助餐点专项补贴单位申报要求;
2、长宁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贴申请表(样张);
3、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4、承诺书(样张);
5、长宁区长者餐桌及“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样张)。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9年9月24日
附件1
长宁区老年助餐点专项补贴单位申报要求
1. 环境整洁卫生,集中就餐场所通风换气良好,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洗消毒,环境整洁卫生。
2. 实施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食品安全监督公示以笑脸为主,年度量化分级管理为A级,无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3. 加工供餐量应符合许可核定的供餐能力,对于一次性集中供餐200客及以上的,应具备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资质;硬件建设条件良好,能配备洗碗机或以蒸汽、煮沸等方式,严格落实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4. 实施“明厨亮灶”,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烹饪、冷菜等专间制作等重点区域食品加工操作过程。
5. 食品可追溯,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并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2
长宁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贴申请表(样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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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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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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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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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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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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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配送餐中心 □综合助餐点 □助餐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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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点设施设备 |
□冰箱 □灶具 □清洗消毒设备 □餐桌椅器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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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餐点建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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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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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项 目 名 称 XXXX助餐点
填 报 日 期 xxx年xxx月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XXX助餐服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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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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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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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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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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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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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能力:(在选择框中打“√”)
□膳食加工配制 客/餐
□膳食外送 XXX 客/餐
□集中用餐 XX 客/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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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投 入 情 况 |
总投资: XX 万元 1.装修费用 XX 万元 2.设施(设备)配置费 XX 万元 3.其它费用 万元 |
经费来源: 1.区县财政 万元 2.区县福彩金 / 万元 3.区县其他福利资金 / 万元 4.街道、乡镇资金 / 万元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6.村集体资金 / 万元 7.社会捐赠 / 万元 8.其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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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内 容 |
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 符合□ 不符合□ 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 符合□ 不符合□ 3.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场所;符合□ 不符合□ 4.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 符合□ 不符合□ 5.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符合□ 不符合□ 6.一定的服务提供能力; 符合□ 不符合□ 7.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 符合□ 不符合□ 8.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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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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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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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
1、本表一式四份,报市、区县民政局各一份,所在街道、乡镇及项目单位各留存一份。
2、另附项目实景数码照片五张以上。
附件4
承 诺 书(样张)
按照《关于提升长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长民〔2019〕23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在此次 年度长宁区老年助餐专项资金申请工作中,承诺如下:
一、 应具备合法的餐饮服务资质、证照齐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公示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名称、许可证照、每批产品的自检结果等信息。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以透明玻璃窗、隔断矮墙或视频展示等方式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二、符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宁区老年助餐点专项补贴单位申报要求》的各项条款。
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用餐环境,提供符合老年人口味、价位适中的老年套餐。
四、能够提供敬老卡POS机刷卡服务并愿意在老年套餐的基础上给予至少95折优惠。
五、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并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老人使用敬老卡就餐月结支付的,发现当月未完全消费,出现结余的,应主动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退款事宜,按实际补贴金额如实上报。
七、如需申请老年助餐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应符合《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供餐能力、服务流量等申请条件。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5
长宁区长者餐桌及“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张)
街道(镇)(印章)
单位/组织全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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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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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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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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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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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情况* |
历年年检是否合格: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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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受过何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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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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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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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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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资金总额* |
元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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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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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拨付账号(财务三排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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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服务办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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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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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依据材料清单: |
注:标*号为必须填报内容。
本表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一份,所在街道、镇及项目单位各留存一份。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