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将长宁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区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各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一、2021年你单位的单位预算为2866.3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
1.基本支出580.6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69.99万元,公用支出110.69万元。
2.项目支出2285.62万元。
二、同步批复你单位报送的2021年支出项目绩效目标。
三、在组织实施单位预算的过程中,你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你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不断强化预算约束。单位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单位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
1.你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截留和挪用,更不得将本单位的支出转嫁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对情况特殊且确需当年解决的,按照长府办〔2013〕34号、长府办〔2016〕33号文件执行。
2.你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压减低效无效、标准过高的支出和非必要的支出。要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还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3.你单位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三公”经费继续实行“零增长”,你单位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分项和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21年预算批复数。
4.凡属于预排的项目由财政按规定结算。
5.有财政专户管理及其他收支项目的单位必须根据预算批复的项目和金额安排支出,当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达不到预算时,需核减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数;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超预算且确需使用的单位,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的,区财政局将在调整预算批复中予以批复;未报区财政局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各类支出,单位不得自行开支;否则,不予调整预算批复。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继续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机制。你单位要切实加快支出执行,财政将按月通报部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对排名连续靠后的单位,适时组织约谈。
2.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2020年起,财政部建立直达资金信息监控系统和长效管理机制,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2021年各相关单位需继续加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及时、直接支付至受益对象(严禁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转拨),建立实名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各相关单位还应组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内容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执行监控。
3.进一步加强存量资金管理。你单位财政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也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你单位要切实加快跨年度项目的预算执行,有效减少财政资金结转沉淀。
4.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你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认真纠正、严肃整改违规问题。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关于长宁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9〕16号),2021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
1.推进事前绩效评估。你单位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2.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实现绩效目标编报全覆盖,所有项目预算、财政政策、部门整体支出均应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未编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你单位追加和调整预算金额的,应同步申报和调整申报绩效目标。
3.做实绩效运行监控。你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做到绩效跟踪全覆盖。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你单位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对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4.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你单位要积极开展自评,做到绩效自评全覆盖。继续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评价结果与单位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1.涉及货物、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拨款的,经审核后导入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属于其他资金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申请采购编号, 经财政审核后, 委托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涉及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于项目启动前在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完成实施内容填报,并按规定公告采购信息。其中:对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到相关建设部门办理报建及采购、招标手续;对100万元-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按照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其他资金或年度中期调整增加的建设工程项目,凭相关批复办理手续。
3.预算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长宁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前做好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不可预见或急需开展等特殊原因,决定不公开采购意向的,应事先书面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
4.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统筹。对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终,预算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予以公开。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应上缴区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断加强票据管理、收缴退付内控制度建设等非税收入收缴基础性工作管理。
(六)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5〕70号),各行政单位(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对项目实行管理。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你单位应严格遵守《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公物仓管理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配置、统计报告、清查等工作。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你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进一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你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
你单位应在2021年2月7日之前公开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另见通知。
(九)全面落实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和现金结算目录制度。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做好审批、审核和报销、支付工作。公务支出应以公务卡及转账支付为主,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附件:1、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单位预算表;
2、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单位预算明
细表;
3、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一般公共
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1年1月25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