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2256202400032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文字号:长民〔2024〕4号
  • 发布日期:2024-04-01

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调整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市级政策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号)文件执行调整。

(二)区级政策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不能享受长护险服务及未纳入市级政策补贴范围的90周岁以上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6小时提供养老服务。区级补贴相关标准参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镇)要指导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规定执行。

(四)长宁区本次市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标准施行时间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号)文件执行,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区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标准施行时间,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五)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长宁区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区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标准及施行时间均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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