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现将《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及上级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努力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关爱对象
本规定涵盖的重点优抚对象,具体包括户籍在本区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试参核、部分参战(无业)等人员。
二、 关爱项目
(一)生育慰问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烈属、因公属生育的,给予一次性生育慰问5000元;
(二)医疗补助
1.医保范围内自负部分报销。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和持有残疾证的精神病(下称“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全年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经各级、各类政策减免后),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医疗补助。
对60周岁(含)以上的烈属、因公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二年4月后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其剩余医疗费用中(除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的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凭区医保办证明(已减负或不能减负的证明)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其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的50%。
对享受定期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定量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对象患病,补助比例为其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的100%。
2.免费体检
每年对60周岁以上的烈属、因公属,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不包含未成年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参试参核退休对象,免费体检一次(标准:600元/次)。
3.住院补助
对患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其住院期间,每天给予60元(伙食、护工费用)的住院补助。每年补助限额6000元。
(三)教育补助
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具体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包括三校]的病故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补助。
小学生、初中生每学年给予1600元助学补贴;高中生(含三校生)每学年给予4000元助学补贴。
(四)精神慰藉
对60周岁(含)以上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属每月安排100元精神抚慰金,用于区、各街道(镇)组织开展精神抚慰活动。
(五)节日慰问
每年八一、春节前,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资,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赠送慰问品(慰问品价值200元/次/户);
每年烈士纪念日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慈善组织,对烈士遗属进行走访慰问。
(六)养老补贴(服务)
对60周岁(含)以上的残疾军人、烈属和因公属,每月给予养老补贴(标准:320元/ 月)。
(七)丧葬补助
烈属、因公属(非因违法、犯罪导致)死亡的,且在本区确立优待关系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5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上述各类补助项目,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实施,当事人未申请的,不予发放;养老补贴申请的审批通过后,从次月起开始发放。
(一)申请
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抚恤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并按照优待项目提供以下证件:
生育的烈属、因公属需提供合法生育的证明;
患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支付凭证;
因公牺牲子女、病故军人子女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新入学学生]、学生证[在读学生]和学籍证明;
申请养老补贴的优抚对象,须提供退休证明;
领取丧葬补助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补助的发放顺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手续齐全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街道(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街道(镇)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的补助项目列入区抚恤优待专项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指导各街道(镇)使用该项资金。
五、其它规定
上述优待项目与其它部门现行规定和本市其它优待政策相重叠的,按“就高和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长宁区“爱心献功臣”若干规定》(长民发【2015】46号)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