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长宁区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应急新质保障力助力提升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8)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9)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0)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1)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3) 《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 《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
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含道路、桥梁、港口、码头、内河、海上、航空运输)环节属于危险货物的,在废弃处置环节属于危险废弃物的,以及纳入石油天然气、燃气管理通过管道输送的,由相应的事故应对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与《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在相关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事故分级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处置、事发地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长宁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共同承担。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承担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组织、协调、调度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区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工作指导、决策、协调。在跨区界的核与辐射事故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公安长宁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新闻办、区消防救援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2) 决定启动和终止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3) 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4)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 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4 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府办、区应急局、区城运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其中,区府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区城运中心承担,区应急局负责各应急管理及处置单位的工作对接、落实应急系统各项任务。
区应急局会同事发地街镇、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街镇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区应急局加强统筹指导,做好保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见附件2。
3 风险防控
本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各街镇、各行业、各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下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覆盖全员、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履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安全风险防控格局,有力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3.1 责任体系
区政府、各街镇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随申拍”等平台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
3.2 风险评估
区政府、各街镇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落实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和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的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并包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内容。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3 风险治理
区政府、各街镇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动态管控安全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按照本区“一网统管”工作要求,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完善监测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实现共享联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争取在最低层级、最早时间,以相对最小成本,解决最突出问题,取得最佳综合效应。
4.2 预警
根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异常情况,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警分析,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根据高温、台风、暴雨、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潜在影响程度,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向社会适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区政府、各街镇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等热线,向市、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镇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区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镇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市和邻区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5.2 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即时工艺处置,按照程序安全有序停止生产储存设施,并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有效措施;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基本情况、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镇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现场控制事故核心区,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消防救援局接警后,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先期处置措施。
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各街镇视情采取临时停产停业、停工等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
5.3 分级响应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 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应对牵头部门或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因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 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判,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赴现场协同处置。当事故超出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提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4 专业处置措施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处置工作,并邀请专家提供专业支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紧急封锁事故现场,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 查明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和分布,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3) 根据现场条件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处置措施,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4) 发生有毒或易燃气体、蒸气泄漏的,根据泄漏物性质采取水幕隔离、泡沫覆盖等措施,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5)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根据现场情况,划定爆炸影响范围,确定扑救路线、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6) 协助相关街镇开展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7) 清除、转运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未明确危险化学品性质的,区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镇及时采取现场保护和控制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鉴定,明确危险化学品性质后,按照上述处置措施执行。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由经授权的市级部门或区政府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在事故应对过程中动态更新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的虚假信息。
5.6 舆情应对
区政府及其新闻、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动态监测应对,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向媒体提供素材,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7 应急结束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且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落实应急结束相关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镇根据本地区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人员、物资、装备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司法援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做好疫病预防控制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政府或授权部门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和本市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程序提请区政府批复。
6.3 恢复重建
事发地街镇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事发地街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受事故影响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复产复市复工和恢复重建。
区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7 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各街镇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和周边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平台按照本区“一网统管”工作要求,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完善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设置,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后方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远程视频会商,为各级指挥部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迅捷指挥提供保障。
7.2 队伍保障
本区建立以区消防救援局为应急主力,以各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相关部门、各街镇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特点和应急处置救援需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覆盖范围、救援能力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区应急局指导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危害性质,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检测、鉴定技术装备,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艺处置小组,提高应急处置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7.3 物资装备保障
相关部门、各街镇建立健全专常结合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格局,兼顾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不断调整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防护、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结合实际,规划设置用于暂存应急处置后残余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物流中转场所等设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物资装备,确保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7.4 经费保障
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所需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列入各有关单位预算。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所需资金。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市民群众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演练
区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要将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相关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区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要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和物资、装备配备,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救援。
8.3 奖惩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街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