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SY0024381610202000204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长府〔2020〕62号
  • 发布日期:2020-12-30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12月15日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超大城市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长宁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本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应对、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高效协同;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以人为本、源头防控。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和我区主要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我区主要风险为台风、城市内涝、雨雪冰冻天气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我区主要风险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电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我区主要风险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我区主要风险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我区位于上海中心城区西部,总面积38.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9.36万人,吴淞江(苏州河)为区境干流,支流均属其水系,境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区。区内延安路高架、北横通道等市区主干道横贯东西,是上海和外省市航空、高铁、公路的主要出口通道之一,也是上海外事、外贸活动的主要地区之一,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汇聚。上述各类突发事件风险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本区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参照相应市级预案要求予以明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我区应急管理制度措施,研究解决我区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需启动区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决定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并明确总指挥、副总指挥。

2.2指挥机构

2.2.1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我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区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区应急委处置某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指挥或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应急委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领域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或应急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决议;组织编制修订相应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2.2现场指挥机构

区级现场指挥机构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成立。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设按照“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原则,同步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保障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新闻舆情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3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3.1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之一,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调度和协调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2.3.2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平台设置参照市总体预案相关规定执行,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根据联动机制和工作需要,协调和调度公安、应急、建管、交通、水务、房管、卫健、民防、市容、城管、环保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期联动处置。遇有应急响应启动事件,按照区应急委和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2.3.3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专项指挥机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基层应急管理机制

2.4.1街道(镇)应急管理机制

在街镇、园区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设适应辖区需求的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街镇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和“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和共享公安、环保、民防、民政及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管执法、防汛防台、市场监管、综合治理等信息资源,实现街镇基层应急管理联动联勤。统筹基层应急队伍资源,编制和实施街镇总体应急预案,细化火灾、燃气、台风、寒潮、暴雨、地震和轨道交通、电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应急处置联动性强的单项及综合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4.2社区应急管理机制

坚持平战结合,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为主导,网格员、消防员、灾害信息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社区应急工作机制,负责编制修订社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排查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

3 风险评估和防控

全区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强化风险意识,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1风险评估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全面调查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办备案。

3.2 风险防控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管理机制,依据城市运行生命体征日常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提升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健全基层风险源头预防机制,统筹建立完善街镇、社区风险防控体系。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推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健康生活等科普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楼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增强居民群众科学素养、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将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纳入社区工作者、居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4 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区应急联动中心建立突发事件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火灾、燃气、台风、潮汛、寒潮、暴雨、地震和轨道交通、电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区应急办、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临空办要加强对监测预报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本区内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进行迅速、正确、有效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2预警

4.2.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区各单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应参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预警分级标准。

4.2.2发布、调整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区应急委负责全区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市应急委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区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做好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及时准确接受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区有线电视、《长宁时报》等区融媒体、移动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委相关工作机构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对应的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和应急措施,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收集、报告实时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质、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处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停市、停运等措施;

⑨预警发布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和本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2.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救援与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制度

区应急委统筹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收集、分析、报告等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具体实施由区应急办和区总值班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综合获取机制、快速报告机制。

5.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信息报告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1.3报告程序

(1)街道(镇)、临空办和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信息后,要迅速核实,向区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处置过程及时续报。公民、法人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可向110、119、120等公共报警求助电话报告。

(2)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并按程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区总值班室接报信息后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

(3)区应急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委领导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区应急委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接报单位通过网络、市民反映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要立即向有关单位核实、补充相应信息。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5.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要立即报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灾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街道(镇)报告。

(2)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先期赶赴现场力量要迅速摸清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信息。事发地居民委员会要发动社区应急力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指挥平台,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职责范围和联动工作机制,调集公安、应急、建管、交通、水务、房管、卫健、民防、市容、城管、环保等联动单位,有序有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做好信息汇总收集,按程序向区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响应分级和启动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根据事件初判区域风险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启动区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启动区级三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

启动区级四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5.3.2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依据启动程序规定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求。

5.4指挥协调

5.4.1组织指挥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委按程序成立应急指挥部,依托应急联动中心实施组织指挥。突发事件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各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各街道(镇)、临空办对本行政区域(特定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应急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

5.4.2现场指挥

(1)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求,区应急委视情按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成立。

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设按照“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原则,同步设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保障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新闻舆情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组等工作小组。

(3)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消防救援、公安、医疗以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须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和处置进展情况。暂未领受任务的队伍应当在外围指定区域待命。

(4)当突发事件情况较为复杂,超出应急预案设定的措施范围,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调度应急资源做好应急保障。

5.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等级,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应急预案和实际需求,强化第一时间的救援力量投入和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申请上级增加救援力量投入。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1)人员救护。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2)控制危险源(点)。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3)现场管控。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管控,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佩戴明显身份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6)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7)社会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9)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和组织者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5.6信息发布

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执行。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履行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处置进展及时动态发布信息。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5.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临空办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镇)、临空办应当根据本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民政、财政、应急、民防等部门要协助事发地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2)清除污染和卫生防疫。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和生态环境、卫健委、农业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补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各单位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4)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区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5)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6.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区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3调查与评估

履行应对职责的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医疗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队伍保障

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立足“全灾种、大应急”理念,坚持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以长宁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14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骨干和重要支撑,建设、发展和管理专业能力强、符合超大城市中心城区救援特点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隐患和应急预案,落实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所需的相关类别应急处置力量。应急处置力量可由本单位自主建立应急队伍、购买第三方服务或依靠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等方式实现。单位应急队伍可由本单位人员(专、兼职),或劳务派遣人员等组建。

7.2装备保障

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实际工作需求,采取平战结合、多方保障的原则,配备一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等管理工作,采用紧急征用、有偿使用等多种保障手段,多渠道保障应急需求。

7.3经费保障

各单位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资金由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根据各街道(镇)、临空办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区政府予以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支持。

7.4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与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储备灾害应急物品。

7.5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要会同民政、财政、应急、民防等相关部门制订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计划,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尽快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

7.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区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区政府的需求,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7.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完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8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和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安全畅通。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依托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相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7.9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7.10社会动员

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办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动员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开展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必要时可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办要会同民防、发改、规划、建管、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指定或建立与我区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配备必要设施和物资。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完善我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纳入全区城市发展规划体系。

7.12科技保障

区应急委和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机构要会同科委等部门,组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企业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8 预案管理

我区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组织保障等工作按照《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长应急办〔2020〕1号)执行。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办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应急办〔2016〕8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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