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方案
近几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平稳可控,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好。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机制,根据应急管理部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方案。
一、核查对象
根据沪府规〔2023〕5号文和沪应急调查〔2024〕7号文的规定,比对核查对象为我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包括下落不明)、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核查内容
根据事故信息“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报送要求,比对核查信息应包括:伤亡人员基本信息,伤亡人数,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初步掌握伤亡的基本情况等。
三、协作单位和任务分工
为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共享性,防止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确定以下各部门为事故信息比对核查的协作单位:区应急局(牵头单位)、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交警支队、人口办)、区卫健委、区信访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单位任务分工:
(一)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非正常伤亡事件信息进行确认,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火灾伤亡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即时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城运值守组)。
(二)本区各医院、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收治的疑似生产安全事故的诊疗信息,即时报送区应急局和区卫健委,区卫健委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并报区应急局。
(三)区信访办负责报送5个工作日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群众上访信息。
(四)区人社局每月5日前,负责报送注册地在长宁的企业员工发生事故后,经企业或员工自主申请,被工伤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且疑似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五)区民政局每月5日前,负责报送业务范围内掌握的非正常亡人情况,如遗体转运等相关事故信息。
(六)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与区应急局建立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和火灾亡人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应急管理部要求在直报系统内归口直报,并于每月5日前,按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月报要求,报送区应急局。
(七)区公安分局(人口办)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本区户籍人口销户业务办理中涉及的非正常亡人情况。
(八)对特殊情况,如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舆情传播、领导关注和媒体曝光等疑似事故的信息,各协作单位掌握情况后,即时报送区应急局。
(九)区应急局收到协作单位报送的待核信息后,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内的录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协作单位。
(十)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系表,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该项工作是根据应急管理部的部署和《2024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要求》开展,长宁区是上海市3个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任务的试点单位之一,主要目标是为了推动本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与信息互通机制。希望各部门强化责任担当,注重协同配合,主动报送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以多渠道数据融合的手段,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促进本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五、工作流程
(一)报送
各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表》的要求填报,区应急局联络员谢志刚,电话:22050177;15221950283,邮箱:xiezg@shcn.gov.cn。《比对核查表》见附件2。
(二)比对
区应急局收到各单位上报信息,与应急部直报系统内已录入信息进行筛选、比对,经研判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进行二次确认。
(三)报告
根据事故处置流程,经确认的事故信息由区应急局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在直报系统内进行补录。
(四)统计分析
区应急局每月定期对事故信息比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信息比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反馈各部门,并进行补充完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六、信息化建设
借助区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和区消防救援支队信息平台,实现指挥系统互联互通,稳步推进应急联合指挥平台的共建共用和数据资源的线上共享。
各协作单位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技术手段,与下属单位及各街镇条线科室建立有效的事故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事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