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联〔2020〕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完善本区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 土地出让阶段
对于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在土地出让征求意见时,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 施工许可阶段
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和施工许可环节时,采用网上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将投保质量保险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三、 施工阶段
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在住宅工程的首次监督会议上,应将质量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之一。
对于应当购买质量保险而未购买的住宅工程项目,区建筑业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管理。
未购买质量保险且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相关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 竣工验收阶段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投保质量保险的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区建筑业管理中心不得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报告。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