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 索引号:SY740272984020220003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应急发〔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07-14

各街道(镇)、临空办、集团公司:

  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243号)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2215号)(附件1,以下简称区级《方案》要求,针对本工贸行业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建筑合法性、经营合规性等问题,决定在本范围内组织开展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通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及时排摸发现并消除化解本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自建房使用行为,提升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对象

  (一)整治范围

  聚焦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情形,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仓库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等。

  (二)责任分工

  1.涉及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含宾旅馆及影院)、体育场馆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按照区级《方案》要求,由相应牵头单位负责。

  2.除上述范围以外,其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专项整治,由各街道(镇)、临空办和集团公司在各自辖区和系统内组织开展。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排查。2022年7月30日前,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开展全面自查和政策解读。

  (二)集中攻坚。2022年9月底前,各单位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隐患评估,并根据评估建议,快查快改、立查立改。

  (三)阶段性总结。2022年9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工贸行业自建房“百日行动”集中攻坚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任务,并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区应急局。

  (四)全面评估验收。2023年5月底前,各单位完成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部工作任务,对经整改评估的自建房组织验收,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区应急局。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须通过评估、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整治内容

  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本辖区、本系统内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并加强安全管理。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一)针对结构安全性的排查整治。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老化,导致房屋结构承载力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设计施工缺陷,导致房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因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导致房屋结构安全性降低的风险隐患。

  (二)针对建筑合法性的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未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排查整治审批与监管脱节、以备案代替审批的问题;排查整治房屋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改扩建的问题。

  (三)针对经营合规性的排查整治。针对由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排查整治未按照规定落实房屋使用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细化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工贸企业常态化执法检查和自建房整治专项工作,着力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广泛宣传警示。各单位要利用好“一网两微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对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集中攻坚专项整治、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以及本区昭化路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等进行广泛宣传警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部门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区级《方案》要求,积极协同区房管局、区东虹办、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等牵头单位,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掌握自建房整治工作进展及最新要求。通过联合执法、工作对接等方式,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如确定为危房的,须明确危险等级和部位,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并果断采取撤出人员等切实有效的应急管控措施。

  (四)强化检查处置。各单位要严格对标对表检查,对生产经营性自建房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坚决落实现场处理措施,及时报相关牵头单位处置。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以及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发挥第三方作用。各相关单位要发挥第三方专业力量,通过专业的评审、测绘、检测等技术手段,对自建房进行安全性评估。对前期已经进行过安全评估,但不符合安全性评估标准,或者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要按照标准重新进行安全评估。要对照安全评估建议,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对于确定无法整改的危房,要制定计划尽早拆除。

  (六)及时报送信息。请各相关单位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工贸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区应急局。7月18日起,请各单位于每周四下班前,报送《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每周调度统计表》《存在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工贸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2),经排查没有发现自建房的,零报告一次即可,后续如有发现,请及时报送。

 

  联系人:侯俊杰,电话:62126761,13641638497,邮箱: houjj@shcn.gov.cn

 

  附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2215号
     2.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周调度统计表

     3
.存在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工贸企业基础信息表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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