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现就推进和完善长宁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为顺应学校持续推进和完善章程建设工作的需求,确保章程在学校日常运行和开展学校监督评估中发挥法律效力和引领作用,本区教育系统每所公办幼儿园务必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和自身发展需求,参照上海市公办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附件1)的内容及时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各项要求贯穿推进本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要求得到充分体现,建立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二)坚持依法依规。幼儿园章程制定、修订、执行和管理等应当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业领域、事业单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确保学校章程建设规范化、法治化。
(三)坚持统筹协调。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其他重点任务有序衔接,加强改革的系统性;与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同谋划同推进,加强工作协同性;与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校情、发展愿景及发展定位相结合,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三、工作程序
(一)成立学校章程建设组织。学校章程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由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启动章程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公办幼儿园应成立学校章程建设(起草)组织,负责学校章程起草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章程制定(修订)程序。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编委〔2022〕44号),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章程的程序一般应当包括: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由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听取各方意见,加强与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等沟通协调;加强研究论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论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依据有关规定,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定。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章程的程序开展章程制定(修订)工作。民办幼儿园参照前述规定,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章程制定(修订)的程序开展章程制定(修订)工作。
(三)开展章程生效备案工作。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园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长宁区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详见附件2);同时请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在“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平台”“章程管理”栏目开展章程网上公示和备案工作。
四、时间安排
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本轮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3年9月20日前,根据国家、市关于公办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的要求,起草制定本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文件,部署开展本轮章程制定(修订)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3年9月21日—2023年11月20日,区教育系统各公办幼儿园成立学校章程建设(起草)组织,开展本校章程制定(修订)和备案工作,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原则上须在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轮公办幼儿园章程制定(修订)和备案工作。
(三)检查完善阶段。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底,对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备案的章程,区教育工作党委、区教育局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学校整改。学校完成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
各公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通知要求高质量开展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幼儿园在学校章程制定(修订)过程中如有问题,可联系区教育局法规科。
联系人:区教育局法规科 叶老师,联系电话:22050723
区教育局法规科 赵老师,联系电话:22050717
附件:1. 上海市公办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
2.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备案表
中共长宁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长宁区教育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上海市公办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
使用说明
一、幼儿园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幼儿园内部组织、教职工、家长和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各园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各园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调整指导文本的内容和顺序。本指导文本供本市公办幼儿园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参考。
三、在本指导文本中,每条方括号“【】”中的文字为该条的条标,“说明”中的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要求或建议。条标和说明仅作为各园制定或修订章程的提示,在正式章程文本中应被删除。
××幼儿园章程
(说明:标题中的幼儿园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序言
……
(说明:本部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可简叙幼儿园历史沿革、办园成效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幼儿园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文件对幼儿园办园与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章程地位】 章程是本园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园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本园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 本园全称为___________,英文表述为___________,住所地址为___________。
(说明:(1)幼儿园如有规范性中文简称或英文简写,可在“本园全称”后写上“简称为___________”,在“英文表述”后写上“英文简写为___________”。(2)幼儿园住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如有多个园区,可写明各园区地址和名称。)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园为上海市___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____(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_____(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寄宿制等)幼儿园,属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1)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2)本条可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 【幼儿园宗旨和业务范围】 ……
(说明:本条由幼儿园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填写。)
第六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园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等。
(说明:(1)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2)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第81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上述制度执行。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五类收入中选择填写。)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 ……
第八条 【办园理念与培养目标】 ……
第九条 【招生规模】 本园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及编班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条 【办园文化与办园特色】 ……
(说明:(1)本条可结合幼儿园实际阐述本园文化与办园特色。(2)建议对幼儿园富有文化内涵、时代特征和特色的园歌、园旗、园标、园徽等进行描述。(3)幼儿园如有重大纪念日的,也可在此表述。)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 本园的党组织是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党建指导员) ,全面领导本园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本园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园方向。
(说明:(1)本条主要参照的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七条,《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款,《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协调运行机制】 本园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幼儿园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本园落实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第(三)款、第(六)款规定。2.本条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职责】 本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本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本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品德启蒙,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
(七)加强本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本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本园其他重要事项。
本园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园长开展工作。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第(一)款、第(六)款规定。(2)幼儿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或者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党组织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范围】 本园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园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园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 人才工作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 幼儿园文化建设和园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 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说明:(1)本条主要参照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教卫党〔2022〕43号)第四条等有关精神。(2)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进行表述。)
第三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幼儿园管理体制】 本园实行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园长职责】 园长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本园党组织和园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等资产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第(二)款的有关规定。(2)各园可以参照《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对园长的职责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本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保育教育、行政管理等工作。本园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本园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本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本园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本园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幼儿品德启蒙、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具体措施;
(五)语言文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籍管理及年度招生等具体事项;
(七)本园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本园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重要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本园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说明:(1)本条第一款主要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第二款依据的是《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教卫党〔2022〕43号)第六条规定。(2)各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或者实际情况,对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的决策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园务委员会】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副园长(或有)、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酌情邀请幼儿家长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2)各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园长依法行使管理幼儿园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园与本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本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园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也适用于本市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2)幼儿园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群团组织与家委会】 本园设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本园管理和服务教职工及幼儿中的作用。
本园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设机构】 本园设置 个内设机构,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
(说明:幼儿园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幼儿园可在本条中列出这些职能部门,并具体叙述所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
第二十二条 【法律保障机制】 本园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园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园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本园依法治园水平的作用。
本园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幼儿园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本园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幼儿园兼任法治副园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幼儿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沪教委法〔201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2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园内纠纷解决机制】 本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幼儿家长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教师处分、申诉等事项,幼儿园可主动举行听证;教师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条内容进行表述。例如,可以写明幼儿家长申诉机构的名称、教职工申诉机构或调解机构的名称,写明上述机构由哪几方面人员组成等。)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举办单位的权利:
……
(说明:本条款内容应与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后载明,如:审定本园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幼儿园进行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举办单位的义务:
……
(说明:本条款内容应与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后载明,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园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幼儿园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节 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入园】 本园按照本市、区招生入园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2)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二十七条 【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幼儿园安排使用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教具玩具;
(二)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2)幼儿园还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列举幼儿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幼儿)义务】 监护人(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监护人应当如实反映幼儿的身心状况和传染病防控要求落实情况;
(三)支持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园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结合幼儿园实际,规定监护人(幼儿)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资助】 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保育教育费、餐费等形式给予资助。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该办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教职工组成】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营养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权利】 本园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和本市的幼儿园课程要求,结合办园目标和班级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各类保育教育工作计划,实施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参加保育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制度;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1)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园实际情况,规定教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对本园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不服进行申诉等。(2)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精神对教职工权利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义务】 本园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园务工作计划,根据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保育教育等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遵循儿童发展规律,潜心培幼育人;
(四)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及时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纠正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七)参与并落实校园安全维护工作;
(八)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幼儿园还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精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定教职工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本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任教职工前,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聘任教职工后,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各园可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 本园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保教人员(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保安人员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2)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将教职工培训的制度安排进行表述。)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考核】 本园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从师德师风、学识与专业能力、保育教学实绩等方面,对教职工进行周期性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的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考核制度安排进行表述。例如,可以对考核种类、考核依据、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作出具体表述。)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待遇】 本园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本区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说明:(1)本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将教职工待遇作出的制度安排进行表述。(3)返聘人员、派遣工也应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保障,幼儿园结合具体实际表述。)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奖惩】 本园对于在师德师风、保育教育、培养人才、改革创新、幼儿园发展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本园对违反法律法规、幼儿园规章制度、师德师风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的规定。(2)幼儿园可结合本园实际,将教职工奖惩的制度安排进行表述。)
第五章 幼儿园管理
第一节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教任务与目标】 本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实施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积极的情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全面身心和谐发展。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沪教委托幼〔2020〕7号)等精神。)
第三十九条 【保教内容与要求】 本园的保教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无 “小学化”教育倾向。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动作、语言、情感、态度、能力、认知、技能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健康发展,以养成良好品行、生活和学习习惯。幼儿园保教活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的相关规定。(2)本条可以按照实际划分不同领域并结合幼儿园自身实际情况及教育内容进行表述。)
第四十条 【保教形式与方法】 本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多种方式,为每个幼儿提供直接感知、实践操作和亲身体验的活动环境和条件,因人施教,使幼儿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获得发展。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保育教育方式进行具体表述。)
第四十一条 【保教课程设置】 ……
(说明:幼儿园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和《供本市托幼园所选用的教学资料目录》(沪教委基〔2017〕27号)等相关规定,自主设置课程,幼儿园可将本园课程设置情况在本条概括表述。)
第四十二条 【卫生保健管理】 本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膳食营养、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师幼及家园关系;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和运动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体育运动不少于1小时),增强幼儿体质。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规,引导幼儿根据需要自主饮水、盥洗、如厕、增减衣物等,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四)编制营养平衡的带量食谱,引导幼儿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五)落实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传染病防控制度,教职工具有传染病防控常识和快速处置的应对能力,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六)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对其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重视对幼儿五官保护的教育,较好控制视力不良、龋齿的发生率,家园配合提高矫治率、治愈率和好转率;
(七)重视对特殊幼儿的照料,家园合作拟订矫治及跟踪照料的计划。医教结合,帮助幼儿获得专业的康复指导与治疗。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章、《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精神。(2)幼儿园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对保育措施进行详细表述。(3)注意: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保护义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本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履行幼儿权益的学校保护义务:
(一)尊重和保护幼儿受教育权利。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保障幼儿获得公正评价;
(二)尊重和保护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幼儿园关于安全保卫、卫生保健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三)尊重和保护幼儿人格尊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贬损、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尊重和保护幼儿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五)落实幼儿专项保护机制。本园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幼儿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安全保卫等专项保护教育,加强幼儿防范侵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幼儿的保护义务。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强调以学校为主体应当履行的幼儿权益保护责任。对有条件开展特殊儿童保教工作的,应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特殊儿童保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园所环境与设施设备】 本园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卧室、盥洗室、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配备有与本园规模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及户外活动场地,有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玩教具,使用儿童图画书、教师指导用书等教育教学、保育活动资料,且玩教具、图书数量充足,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说明:(1)本条的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以及《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也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以表述本园实际情况。(2)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四十五条 【校园安全】 本园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校车、消防、饮食卫生与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说明:本条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第(十九)款、《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规定。)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事管理】本园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
第四十七条 【资产保护】 本园的资产是指本园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本园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园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本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制度】 本园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
第四十九条 【捐赠与使用】 本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本园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本园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
(说明:幼儿园可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五十一条 【规范收费】本园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说明:幼儿园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协同共育】 本园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协同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社会共同教育。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的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积极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关于教育与社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表述。)
第五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 本园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习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等职责。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幼儿园可参照《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五十四条 【家园联系】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园沟通渠道,丰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促进幼儿的健康全面成长。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关于教育与社会的规定,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表述。)
第五十五条 【社会教育与社区参与】 本园加强与所在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关于教育与社会的规定,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表述。)
第五十六条 【对外合作交流】 本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对外园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关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2)幼儿园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的,还可以对此作出具体表述。)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 本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披露以下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列明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或者在本单位内部公开的信息。如:年度报告、章程等。)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 本园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2)幼儿园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 本园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本园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情形】 本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编委〔2022〕44号)、《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注销与清算】 本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编委〔2022〕44号)、《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本条“登记管理机关”是指本章程第四条所列明的登记机关。)
第六十二条 【剩余资产处理】 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进行处置。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编委〔2022〕44号)、《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三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党组织会议决议,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园务委员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________教育局、________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说明:(1)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决定的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第二条规定“取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章程核准,通过以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2)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事业单位章程核准备案有关规定。(3)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订】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本园___________负责解释。
(说明:章程一般由章程制定机构负责解释,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章程解释部门。)
第六十六条 【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附件2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章程备案表
学校全称 |
|
||
办学性质 |
|
办学层次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学校地址 |
(多校区请分别列明) |
||
党组织会议决定启动 |
□已完成/□未完成 |
党组织会议时间为2023年X月X日 |
|
成立学校章程建设 (起草)组织 |
□已完成/□未完成 |
组织由XXX牵头,成员包括XXX。 |
|
听取各方意见 |
□已完成/□未完成 |
加强研究论证 |
□已完成/□未完成 |
教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意见 |
年 月 日 |
||
学校党组织 会议决议情况 |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情况 |
|
||
举办者(区教育局)意见 |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各学校应确保本表信息准确且真实有效。2.本表与章程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两份报送长宁区教育局,学校留存一份;同时请公办幼儿园在“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平台”“章程管理”栏目开展章程网上公示和备案工作。3.“办学性质”一栏选填“公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层次一栏”选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十二年一贯制/九年一贯制/完中/特殊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