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2023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长宁区2023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 执收单位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批准文号 | 备注 |
交 通 | 市政管理中心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具体按《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 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
缴入地方国库 | 建城[1993]410号 财办税[2020]13号 |
沪价涉[1992]232号 沪价费[1995]195号 沪价费[2018]8号 沪财税[2020]32号 沪财税[2020]38号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临时占道费 |
交通中心 | 2 |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 重点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夜间10元/次。内环线以内其他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夜间8元/次。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白天首小时内7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4元;夜间5元/次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财预[2012]153号 沪交财[2022]225号 沪财税[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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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中心 | 3 |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 | 沪价涉[1992]232号 | ||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河道管理所 | 4 | 水资源费 |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每立方米0.05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管理部门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详见文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水资源[2018] 60号 |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沪财税[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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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
沪财税[2020]43号 沪财税[202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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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 | 确权中心 | 6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 | ||||
(1)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详见文件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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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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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市容 | 绿化事务中心 | 7 |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 1-3元/平方米.日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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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绿化补建费 | (1)建设项目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一类地区100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9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8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60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50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30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20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超过1.8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绿化补建费=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 沪价费[2007]13号 沪财税[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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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绿化补偿费 | 季节内胸径6cm以下常绿乔木280元/棵,详见文件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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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办公室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10 | 民防工程建设费 | 60元/平方米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税[2020]58号 |
沪价房[1996]179号 沪财税(2020)43号 | ★ |
公 安 | 公安分局 | 11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①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沪价费[2004]66号 | ||||
②机动车号牌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税[2019]4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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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 | 10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沪财税[201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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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犬类管理费 | 内环以内区域500元/犬.年 内环以外区域300元/犬.年(农村地区停征) |
缴入地方国库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 | 沪价费[2011]6号 沪财预[2012]166号 |
注: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
2.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相关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