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长府复字(2023)第55号
申 请 人: 左某某
被 申 请 人: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法定代表人 : 倪佳慧,局长。
申请人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予以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美容公司”)在××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求立案查处。同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其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某某美容公司作为广告主在××平台发布“玻尿酸填充”需要进行注射属于医疗美容产品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且其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医疗词汇、功效保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其根据《中共长宁区委办公室、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二、该局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美容公司在××平台以“上海某某报名中心”作为广告主推广其医疗美容产品,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相关违法行为,该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举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经查明,被举报人未在××平台上创建及经营相关店铺,也未在××平台投放广告进行产品宣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广告页面与某某美容公司实际经营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价格等方面均不符。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举报事项由被举报人实施,故该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依规。四、举报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平台“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旗舰店)”消费过,举报人未有在本案涉及的××平台“上海某某报名中心”消费的行为,该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局所做的举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美容公司,认为被举报人作为广告主,在××平台发布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内容不符,广告宣传使用医疗词汇、功效保证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某某美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人奖励。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开展调查,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现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APP“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旗舰店)”购买“[玻尿酸塑形]伊婉-婉美(原伊婉V)韩国进口”产品,该产品截止至2023年3月28日已过期未消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举报信及附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平台订单截图、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举报登记及答复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该法申请复议。而本案申请人以某某美容公司在××平台发布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向被申请人举报,但其举报时并未在××平台或其他渠道购买某某美容公司相关产品,申请人也并未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明被举报人某某美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左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