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3-28

‌一、总体要求‌

‌1、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加强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规范管理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传承人传承情况,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2、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估对象与周期‌

‌3、评估对象包括哪些?‌

答:评估对象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两类主体,一是‌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二是‌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4、评估工作多久开展一次?‌

答: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5、保护单位履职情况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主要评估保护单位在基础保障(制度、经费、场所等)、记录建档(图文影音资料、数字化建设)、传承发展(带徒授艺、社区认同、理论研究)、宣传推广(公益活动、文旅融合、品牌建设)和其他保护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6、传承人传承活动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对传承人评估重点是授徒传艺情况、参与非遗普及活动(如进校园、在社区)、宣传交流(展览、研讨、培训)、项目实践(生产、创作、技能提升)、资料保存与研究、经费使用合规性以及遵纪守法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7、哪些传承人可不参加评估?‌

答: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经保护单位申请、区文旅局核实后,可不参加评估。其资格保留,但停发传承人补助费。

‌四、评估结果与处理‌

‌8、评估结果如何分类?‌

答:‌保护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传承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

‌9、保护单位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开展保护活动、拒不参与公益活动、管理失职导致资料损毁和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等情况。

‌10、传承人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传承、拒绝配合非遗调查、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和评估弄虚作假等情况。

‌11、评估结果如何处理?‌

答: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不合格传承人‌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停发补助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其他规定‌

‌12、保护单位如何申请变更?‌

答:原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新单位需注册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区文化艺术中心初审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终审并公布结果。

‌13、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联系人:魏佳妮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22051117

我要评价

评论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