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加强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规范管理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传承人传承情况,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2、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估对象与周期
3、评估对象包括哪些?
答:评估对象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两类主体,一是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二是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4、评估工作多久开展一次?
答: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5、保护单位履职情况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主要评估保护单位在基础保障(制度、经费、场所等)、记录建档(图文影音资料、数字化建设)、传承发展(带徒授艺、社区认同、理论研究)、宣传推广(公益活动、文旅融合、品牌建设)和其他保护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6、传承人传承活动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对传承人评估重点是授徒传艺情况、参与非遗普及活动(如进校园、在社区)、宣传交流(展览、研讨、培训)、项目实践(生产、创作、技能提升)、资料保存与研究、经费使用合规性以及遵纪守法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7、哪些传承人可不参加评估?
答: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经保护单位申请、区文旅局核实后,可不参加评估。其资格保留,但停发传承人补助费。
四、评估结果与处理
8、评估结果如何分类?
答:保护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传承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
9、保护单位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开展保护活动、拒不参与公益活动、管理失职导致资料损毁和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等情况。
10、传承人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传承、拒绝配合非遗调查、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和评估弄虚作假等情况。
11、评估结果如何处理?
答: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不合格传承人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停发补助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其他规定
12、保护单位如何申请变更?
答:原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新单位需注册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区文化艺术中心初审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终审并公布结果。
13、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联系人:魏佳妮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22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