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部分
1、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规范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本区域各类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市民群众文化认同感。
2、哪些对象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于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区级项目”),以及经区文旅局认定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认定程序
3、区级项目和区级传承人如何申报?
答:区文旅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区文旅局组织专家初评—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并公布,传承人由区文旅局认定并公布
4、申报工作多久开展一次?
答:每三年及以上开展一次,由区文旅局发布启动通知。
三、保护措施
5、区级传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包括开展传承、传播工作获取相应的报酬、参与研究和宣传等;义务包括授徒传艺、保存资料、配合非遗调查、参与公益宣传等。
6、区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制定保护计划、收集整理资料、开展宣传展示,并为传承人提供必要条件。
四、动态管理
7、如何监督区级项目和区级传承人?
答:一是定期评估。每三年对区级项目和区级传承人进行评估,结果公开,优秀者给予激励措施,未履职者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二是应急处理。传承人丧失能力或发生重大变故时,区文旅局需重新认定传承人。
8、区级项目保护单位或区级传承人履职不力怎么办?
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区文旅局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资格并重新认定。
五、其他规定
9、哪些行为不得申报区级传承人?
答:仅从事非遗资料整理研究而不直接参与传承的个人或团体不得申报。
10、办法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联系人:魏佳妮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22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