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3-19

问: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鼓励人民群众通过举报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阻断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让群众参与度更强、获得感更优,不断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大格局。

问:举报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答: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问:举报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报告或举报,经核实,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其他经认定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问: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四)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的。

问:什么是隐名举报?

答: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问:哪些情况不能奖励?

答: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问:举报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举报对象未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已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被本区应急管理部门采纳、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经由区应急局组织评议,给予奖品或者1000元以下奖励。

(三)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问: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是什么?

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问:举报奖励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并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举报人。

问:举报奖励如何提供申请材料?

答:相关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

问:举报奖励何时发放?

答:应急管理部门在收齐举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

问:哪些情况属于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答:(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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