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5-10-30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结合长宁区实际,旨在完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哪些养老机构能享受补贴?

1. 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完成执业备案并实际运营;

2. 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60分(含)以上;

3. 义务收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按协议价收费);

4. 当年未发生特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

三、补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标准是多少?

1. 养老设施建设补贴: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标,市级每床补1万元,区级按不低于1∶1配比;

2. 床位运营补贴:基本补贴20元/人/天(按年均实际收住人数),户籍老人额外叠加20元/人/天;

3. 护理等级补贴:二级/三级户籍老人100元/人/月,一级及以上200元/人/月,专护250元/人/月(需公示户籍老人每月减免100元);

4. 其他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补贴资金怎么考核和发放?

1. 第三方负责指导、评估、考核,按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综合分值确定扶持资金比例;

2. 每年分2次发放:当年7月发上半年100%补贴,次年3-4月完成年度考核后,核算全年资金并发放下半年差额;

3. 当年新建、改扩建及关停机构不考核,按实际测算金额100%发放。

五、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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