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草案)》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11-23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完成《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长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由区政府发文施行。根据区政府要求,为规范评估单位的管理,提升各类项目的评估质量,助推我区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办法(草案)》修订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2年6月以来,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区做法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办法(草案)》,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多类专业机构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办法(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深度)、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2.咨询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至少一个专业具有甲级资信等级;

具有近3年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

3.咨询评估单位的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视工作情况,在服务期内对评估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暂停或取消承接长宁区政府咨询评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1)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3)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任务;

(4)咨询评估单位及人员有违反廉洁的行为;

(5)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办法(草案)》的新旧差异:

1.细化了各评估事项。适用范围按照上海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并将事项进行细化。

2.提高了项目评估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咨询评估单位准入要求从“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且取得该资质时间不少于三年”调整为“至少一个专业具有甲级资信等级,具有近3年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3.取消了名录库制度。为进一步兼顾公平和高效,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并分别签订咨询评估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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