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深入推进长宁区城市更新工作,加快建设“四力四城”,提升城区能级和竞争力,并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关于区人民政府负责细化制定区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对城市更新存量补地价项目的土地供应,制定《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一条“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第九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细化制定区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机制,包括土地价款确定规则等内容”,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并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确定。”“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可综合考虑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情况、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长宁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后,进行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价款确定。
三、《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城市更新方案已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
四、《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区政府集体决策时的确定原则和考虑因素,土地价款的浮动比例,更新项目的操作流程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管措施。
五、《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是什么?
答:《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自2022年12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