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11-01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的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7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以下简称“市《办法》”)。根据国家和市要求,各区应按照《条例》和市《办法》,分别制定各自的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今年2月以来,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区做法基础上,区发改委修订了《办法》,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云调研、“一图读懂”在线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公众代表的意见。根据各渠道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2.项目决策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对属于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转报。

3.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区财政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送审稿,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下达。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按财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4.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因疫情大规模封控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控制在最小比例范围内且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实施前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核。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5.项目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办法》的新旧差异:

1.规范了适用范围。在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从“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调整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2.调整了部门权责。根据18年机构改革要求,稽察职能由发改系统划归审计系统,删除区发改委的稽察相关职责,强化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职能。

3.优化了审批程序。一是简化了部分项目审批流程:对规模或投资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可以依规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二是利用信息化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均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统一的项目代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4.强化了投资计划。将“年度预安排”调整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明确了年度计划的编制内容、与预算的衔接、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等要求。同时,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的执行管理。

5.加强了投资控制。增加了“合同造价管理”相关条款,并明确“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的刚性约束。

6. 增强了监督管理。一是利用平台,加强对项目开工、在建进度、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分层分级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夯实责任,并明确追责。三是根据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建议,对财务监理、合同管理、审计监督、竣工决算、资产交付、法人责任等表述进行更精准修改。

《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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