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社区健身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颁布,对全民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2018年2月24日上海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对全市各类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开放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在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2019年长宁区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区体育局草拟了《办法》,对全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开放管理、建设程序、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通过广泛意见征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并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建设要求、开放管理、责任义务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明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适用范围,学校及经营性体育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区体育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地区办、各街道(镇)按照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要求
一是明确建设流程要合规合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按相关流程有序组织实施,施工前要广泛充分地征求意见,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内容及标准实施,完工后要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二明确是建设标准要严格把控。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体育设施,严格按照上海市体育局颁布的各设施项目《建设导则》进行施工。
三是明确体育经费列支渠道划分。区体育局承担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各街镇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维护经费。
四是明确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划分。区体育局出资建设、更新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产权归街道(镇)等管理单位所有。
五是明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期限。根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中有关体育设施使用年限的要求,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年限规定为5-8年。该期限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翻新。
(三)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开放管理标准
一是明确公益开放时间。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公益开放,开放时间每周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二是明确日常开放管理标准。按照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日常开放管理队伍,做好场地督查和检修,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做好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平台上内容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是明确公益开放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要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经营性体育场地市场价的60%。
(四)相关责任义务
主要明确了社区公共体育场所日常开放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的标准,对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行政责任的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