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文字解读:《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1-10-12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在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助餐点等社区托养服务设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度,巩固和强化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长宁区制定本《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政策实施成效

经过一年多以来的发展,这一年多以来,“物业+养老”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领域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各街镇的支持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明显增加,新增各类为老服务设施30余个。目前,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51个,其中,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3个、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2个、长者照护之家15个、老年助餐场所72个、睦邻点332个、老年活动室及社区护理站等其他设施197个,其中70%以上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企业不断发展,目前,金福养老集团、万宏集团、新长宁慧生活、华康、福寿康、夕悦等养老服务企业均在我区建设或运营多个社区和居家为老服务设施,政策效应不断凸显。

二、政策实施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

(一)适用范围

需要在在长宁区内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相应补贴,新成立的为老服务设施不可以进行申请。

(二)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1、主要材料

所有申报企业(机构)均需填报政策后附的相应类别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需提供委托运营该设施的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有效凭证;

(3)提供具体服务类的企业(机构)需提交服务满意度报告等;

(4)申报企业(机构)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5)另附项目实景数码照片五张以上。

2、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设施建设补贴

①建设补贴不得高于实际工程建设投入;

②养老设施建设工程审计报告、企业(机构)相关认证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设施运营补贴

①企业(机构)相关认证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刷卡消费的pos机流水核对该企业(机构)进行的年度内服务人次、服务满意度评估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补贴其他要求

1、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2、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运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方可申请运营补贴,有其他运营时间要求的参照具体政策条例执行。

3、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及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其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4、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及相关借记卡进行服务费用结算,作为运营补贴的核定依据,相应为老服务设施内需安装银联刷卡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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