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推动总部型经济高质量集聚发展。区商务委牵头,在认真学习研究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横向对比兄弟省、区相关政策、综合部门和部分企业政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在政策的编制过程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和研究政策并提出修改意见。区商务委在认真学习研究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横向对比兄弟省、区相关政策、综合部门和部分企业政策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专题讨论研究,制定了《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并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区领导和市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市区两级18个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区领导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共十七条):
1.支持落地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2.支持能级提升:鼓励区内跨国公司发展壮大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鼓励区内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3.降低单位购房租房成本: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
4. 支持做大做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
5. 加大综合配套支持:贸易便利化支持、业务创新化支持、高端人才集聚化支持、出入境便捷化支持;
6. 强化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定点联系服务机制、全面实施服务专员对接机制、创新实施总部动态评估机制;
(二)《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
1.支持落地发展方面:聚焦聚力引大引强,针对新引进的经市级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新引进的经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均给予一次性资助。
2.支持能级提升方面:着力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和经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支持做大做强方面:推动企业高速增长,打造上海西部总部企业集聚高地,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且前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前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资助。
4.降低单位购房租房成本方面: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房用房的,购建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实施,至2021年9月22日政策流程操作正常,没有收到疑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