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1-04-09

一、制定《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年至2019年,审计署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特别强调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017年11月,《上海市审计条例》作出了相应修订,删除和修改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和“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2020年10月,《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出台,要求“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鉴于我局2017年制定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2017〕7号)中的部分条款与《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当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存在不一致,故我局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宁区审计局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书面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就办法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征询了相关部门:市审计局、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等的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对办法第二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的表述修改成“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更加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办法》规定“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从而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规范了投资审计的多种形式

《办法》改变了以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依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为主的做法,明确了: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的三种审计形式。

(三)更加突出投资审计重点

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两个重点审计事项,更加拓宽投资审计维度。

(四)更加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

《办法》第八条新增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办法》第十二条新增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从制度上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五)更加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

《办法》第七条更加详细规定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区建管委应当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信息(含电子数据)。”同时,《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各部门和主管单位与区审计局之间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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