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文字解读:《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10-11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及长宁区2019年发布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水平,结合我区现状,重新制定《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6月1日正式施行。至2021年10月11日政策流程操作正常,没有收到疑惑问题。

一、施行情况

1.平台建设方面:充分依托长宁区电子政务云环境,初步完成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为区各单位及市区两级之间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并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2.数据共享方面:积极推进长宁区政务数据资源应归尽归,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提供数据共享能力,支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业务。

3.安全管理方面:完善数据管理全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分级加密等技术手段,并进一步规范运营环境和运营人员安全管理。

二、重点内容

1.明确平台建设要求:明确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为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与应用的主要载体,即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共享原则上应通过该平台统筹管理。

2.推动数据资源共享:所有非涉密数据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非共享为例外;对于可共享的数据,应明确相应的业务含义、用途。

3.规范数据管理机制:规范数据采集、归集、汇聚、共享、应用全流程管理机制、标准。

4.聚焦数据安全防护:在数据管理过程中,应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分级加密等技术手段,同时规范运营环境和运营人员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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