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民政部组织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
我区拟以此次示范区申报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区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现制定相关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驱动,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着力将我区创建成为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成员单位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安排,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街镇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创建要求
一是开展自评,固强补弱。请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长宁区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责任分工》(见附件1)设置的项目和指标进行自评,对措施有力、实绩突出、已达到创建工作标准要求的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并继续完善。对于还未达标的项目,迅速拾遗补缺,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以此次申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全面创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分步开展落实,使示范创建工作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三是加强领导,推动落实。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本次创建工作纳入重要工作重点,做好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工作落实,整体稳步推进。
四是注重实效,强化督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本次我区创建工作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区未保办不定期开展对此项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规范运作,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四、材料准备
(一)内容要求
请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长宁区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责任分工》(见附件1),收集、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和实物、文字、图片、影像材料,纸质材料。
(二)分类要求
1.材料分为:图片及视频资料、规范文件、说明报告、数据表格、经验总结及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2.不同种类材料提交要求
(1)图片及视频资料:包括现场照片、海报图片、网络截图(含手机截图)、主题宣传视频、工作汇报视频等内容,要能够准确反映所要体现的工作(如果是会议或者活动照片,提供的照片要包含会议或者活动会标,体现会议主题与反映内容契合)。图片的数量,按照每个时间节点或者点位,各提供3-5张。
(2)规范文件:要求全文扫描(含红头页,需要文号)或红头页(含文号)和盖章页的图片加全文WORD或WPS形式提交。涉密文件不得直接提交,可以用WORD或WPS格式将有关工作情况说明上报。
(3)说明报告:以WORD或WPS格式提交,每个说明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完整的说明报告要有几部分组成:一是要有标题;二是要有部署(根据什么要求开展怎样部署),三是要有措施或者活动(工作落实举措或者活动开展情况,三条以上),四是要有成效。说明报告中提及的数据、文件有出处的,请标明出处。(说明报告不需要单位落款和加盖公章)
(4)数据表格:数据须根据具体要求自行设计表格以EXCEL表格形式提交。
(三)格式要求
1.材料文件名均须编号,编号格式如下:“3-(2)-①”,编号后面可以用说明该材料类型的文字作为文件名的一部分。一个时间节点或点位的图片可放在一个文件夹里,文件夹编号同前,图片文件名须改成时间(*年*月*日)加单位加工作和活动内容。
2.每个指标需要填写《材料提交表》(见附件2)。《材料提交表》相当于本条指标材料提交的目录表,须提交电子稿和纸质稿,纸质稿请盖章。
五、时间要求
1.请于9月24日(周五)前,先将本单位未保工作经验做法材料(字数2000字左右)纸质版通过交换站报送至区未保办,电子版材料通过邮箱发送至masu@shcn.gov.cn,同时,注明此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根据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具体考核细则和时间要求,届时另行通知报送其他所有纸质、电子版材料。
联系人:马溯,电话:60198961。
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长宁区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区创建责任分工
项目 |
内容 |
工 作 标 准 |
责任部门 |
1.思想引领 |
(1)理论学习 |
①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贯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所有成员单位 |
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其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 部培训重要内容,坚决扛起高标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 |
所有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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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实践 |
①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导工作全过程,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重点 任务,推进本地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
所有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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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有计划、有部署、落实好。 |
所有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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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及时办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及时落实地方各级负责同志关于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
所有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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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领导
2.组织领导 |
(1)组织协调
(1)组织协调 |
①区委和区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
所有成员单位 |
②建立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 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民政局、区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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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区委或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 制度措施等。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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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区委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
区府办、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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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 限时整改。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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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区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
总工会、残联、关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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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街镇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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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
区委政法委、 区委宣传部(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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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安排 |
①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 服务。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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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 保护服务、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
财政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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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按照一定标准保障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补贴。 |
财政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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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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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机制
3.工作机制 |
(1)发现报告 |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 理、处置工作程序。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 |
②明确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追责问责机制。 |
公安分局、检察院、民政局、教育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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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案会商 |
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 等。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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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查询 |
①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 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30个工作日内与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解除 工作关系。 |
公安分局、检察院、 各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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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热线 |
①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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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管理 |
①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卫健委、残联、妇儿办(妇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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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保护 |
(1)监护指导 |
①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 育指导。 |
法院、民政局 |
②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 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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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支持 |
①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妇儿办(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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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
卫健委、残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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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监督 |
①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标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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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保护 |
(1)安全保障 |
①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 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
教育局 |
(2)权益维护 |
①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 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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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驻校社工。每所 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教育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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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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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推进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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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保护
6.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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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参与 |
①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 服务和自护教育。 |
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委政法委、团区委、民政局 |
(2)公共服务 |
②利用各类媒介定期刊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 |
区委宣传部(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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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场所 |
①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 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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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
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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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
公安分局、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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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 施。 |
文旅局、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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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 美术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 性的服务。 |
文旅局、妇儿办、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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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机构 |
①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 重其学习负担。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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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络保护 |
((1)预防网络 沉迷 |
①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
教育局 |
②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吧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
文旅局、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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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
教育局、区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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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诉举报 |
①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 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
区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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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保护
8.政府保护 |
(1)生活保障 |
①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
民政局 |
(2)教育保障 |
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 段“两免一补”政策。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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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30万人口以上的区有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 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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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保障 |
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0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
卫健委、残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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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资源,面向社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支持。 |
卫健委、残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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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
卫健委、残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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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护落实 |
①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 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 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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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保护
9.司法保护 |
(1)办案专门化 |
①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 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法院 |
②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者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并实行单独考 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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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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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并实行单独考核管 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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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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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保护措施
(2)特殊保护措施 |
①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
公安分局、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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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 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 减少二次伤害。 |
公安分局、检察院、团区委、妇儿办(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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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 及未成年人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 育等制度。 |
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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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监督 |
①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 讼。 |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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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 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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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治宣传教育 |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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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支持 |
①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 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
区委政法委、团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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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构建设 |
(1)机构设置 |
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
民政局、各街镇 |
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县域50%以上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明确工作职责,并建立 相应工作制度。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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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场所 |
③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示。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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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 时。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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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组织 |
①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2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
财政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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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队伍建设 |
(1)人员配备 |
①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
各街镇 |
②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 保护服务。 |
团区委、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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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每个居民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居民委员会 女性委员或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街镇和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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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民政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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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 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 愿服务队伍。 |
民政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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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力提升 |
①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 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
民政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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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 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司法局 |
附件2
材料提交表
(样表)
项目: |
提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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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提交日期: |
自评情况:
材料目录:(详细佐证材料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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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 1、涉及数据指标的,需如实填写所需数据,并注明数据生成来源; 2、涉及文字描述性的,要求语言精炼、紧扣主题; 3、说明报告不需要直接写在材料提交表中,请单独形成文档提交。 |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