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长宁区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的重要支撑。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优化在线为民营企业帮办服务,提升在线人工帮办的响应速度和精准解决率。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各部门涉企政策及时向“一网通办”归集,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推进服务专员、民营企业使用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平台。(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府办、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工商联、区市场监管局)
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列入上海市和长宁区“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由区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共设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数字化转型等重大项目。(责任部门:区重大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政采中心)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跨前指导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理。建立“重大项目帮办服务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将区域评估和用地普查成果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全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资源要素指标供给保障,加强"六票"统筹调配。加强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协调力度,在风险可控、方案可行的前提下,不断优化渣土消纳、绿化审批等服务。(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重大办、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用地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民间投资存量产业用地城市更新,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公共要素贡献较大的地块,综合评估后按《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控制土地转型成本。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责任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各区级主管部门、各街道、镇)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并帮助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上海市和我区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及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区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编制年度区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行为、应用清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增强民营企业再投资能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中长期贷款项目。鼓励可持续金融服务领域创新,支持运用创新的商业模式吸引民间资金投资绿色产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为国际贸易等民营企业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更为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商务委)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加强政府增信,在市担保基金给中小微企业4%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区财政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额外提供1个点的风险补偿。加大合作银行支持,对风险承担采取按批次打包模式。(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持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发挥“政会银企”机制作用,促进金融加大服务民营经济力度。推动信贷业务产品惠及更多区内民营企业。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相互沟通,协助民营企业提升流动资金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工商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并在用房补贴、产业化重大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人才引进、创新产品采购等方面享受支持与便利。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鼓励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鼓励民营企业以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上海硅巷”科创街区建设。(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15、加大“3+3”重点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人工智能、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产业建设,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大重点产业民营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提升规模。鼓励民营企业加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长宁片区投资,参与大虹桥生命科学创新中心、“虹桥之源”在线新经济生态园建设。(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科委、东虹办)
16、拓宽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领域。深入贯彻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政策,全方位、多渠道梳理和排摸我区重大项目,动态更新我区新基建项目清单,支持我区企业争取市新基建项目政策,推动更多新基建示范项目建设。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且单个项目补贴不超10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停车治理先行项目(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分别不超过600元和300元;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上限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上限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上限8万元。此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发展领域市级政策。(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18、稳定房地产业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水平儿童、护理、康复等特色专科。鼓励民办学校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健康发展,支持民办学校提升教育质量。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好信贷业务产品,支持一批文创企业和文体旅游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6月8日至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