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 十月二十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管理》(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六)《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
(八)《关于简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通知》(沪建建管〔04〕第017号)。
(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十)《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十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
(十二)《关于简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沪建建管〔2004〕第005号)。
(十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十四)《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说明。
(十六)工程建设合同中有关工程安全、质量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约定。
(十七)国外工程设计中有关国外通用标准中经过国家标准主管部门认可的条款。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委托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市安质监总站转拨的轨道交通车站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民防、市政、绿化、水利、电力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条 相关方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单项专业工程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本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分为报监、监督、备案三个阶段,其中报监及备案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控制节点,报监的前置审批节点应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完成后,备案的后置审批节点可为产权证办理。
第六条 报监阶段管理办法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监督范围的分工,向区安质监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所需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仅限总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设计合同备案后领取);
2.项目IC卡;
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正表)(一式贰份);
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副表含明细表)(一式贰份);
5.施工中标通知书(电梯安装工程含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及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电梯分中心交易凭证原件);
6.监理中标通知书;
7.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份);
8.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原件一份);
9.该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
(1)保密工程需提交施工、监理中标书原件;
(2)无需招标的工程需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另有监理需带合同原件。
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正表、副表及工程明细表),对文件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监督阶段管理办法
(一)监督方式:工程开工前的首次监督会议,分别召开质量和安全监督会议;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会和竣工验收会的监督。
(二)监督内容:对工程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物质量和安全状况的监督。
第八条 备案阶段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
8.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原件;
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
10.涉外工程的安保验收认可文件原件。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区制订的原有办法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0月 8日起 施行。
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10 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