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宁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2年8月10日
长宁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沪社建联〔2022〕1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高质量发展上海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沪民社发〔2021〕2号)和《上海市高质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民社发〔2021〕3号)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设发展理念,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优势作用,助力长宁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宁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资金使用遵循分类支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和规范运作原则。
第二章 支持和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支持和奖励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服务长宁经济发展的枢纽型、支持型及品牌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长宁区各街道(镇)社区基金会。具体包括:
(一)枢纽型、支持型、品牌型社会组织
1.枢纽型社会组织。即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孵化、整合、服务和引领等基本功能,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引领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
2.支持型社会组织。即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专门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社会组织,致力于社会组织的创建、推动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主要有五种:资金支持型、能力支持型、信息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综合管理支持型。
3.品牌型社会组织。即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服务能力、社会信誉和示范引领作用,致力于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市、区重点工作目标,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科技创新建设、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创新社会治理等开展工作,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
具体是指以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群众为目的,依托社区资源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
2.生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
3.社区事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包括各类社区层面的老年人、残疾人、计划生育、妇女工作等社会组织。
4.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
(三)社区基金会
具体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街镇公益事业、参与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健康发展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章 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枢纽型、支持型、品牌型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基金会给予支持和奖励,具体包括:
(一)初创支持。对于通过培育孵化成熟后注册登记且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初创支持经费。
(二)专业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引进和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持证社工比例,具体包括:
1.社会组织聘用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作为专职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所在社会组织每人每年1万元(中级)和每人每年2万元(高级)的专业支持经费。
2.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所在社会组织每人每年1万元(中级)和每人每年2万元(高级)的专业支持经费。
对已享受中级社会工作师专业支持经费的,如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给予所在社会组织增补1万元的专业支持经费。
3.社会组织的专职社工(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数量不小于3人,且该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中持证社工比例超过20%的,经认定,给予所在社会组织一次性1万元的专业支持经费。
以上三类专业支持可同时申请,同一人享受的专业支持经费累计不超过2万元。同一家社会组织享受的专业支持经费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枢纽型、支持型及品牌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基金会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一)人才奖励。对于入选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人才计划的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依据《长宁区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服务实施意见》和《长宁区高层次人才配套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给予3-150万不等的配套资金资助。以上人才计划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才办共同认定。
(二)评估奖励。鼓励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首次获评3A、4A、5A等级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经费。复评参考初评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经费。
(三)高质量奖励。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具体包括:
1.参与国家、上海市及本区重大发展战略;参与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长三角一体化共建共享、联动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科技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等社会公益事业。
2.获得国家级、市级重大表彰荣誉。
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委办局认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高质量奖励经费。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枢纽型、支持型及品牌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基金会给予项目支持经费。鼓励本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结合发展需求,培育支持所需社会组织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具体包括:
(一)本管理办法所支持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可根据当年度长宁区民政局发布的“社区公益创投”相关规定,享受项目支持。
(二)本管理办法所支持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如吸纳社会资金并在本区范围内开发及实施“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经认定,额外给予投入社会资金20%的资金匹配,每个社会组织每年享受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3万元。
以上支持内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机构不予支持和奖励: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不符合国家、市和区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提出申请。符合支持和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区民政局部署,向各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一)《长宁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各类法人登记证书或备案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初创支持”的,另需提交《准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四)申请“专业支持”第1类、第2类情况的,另需提交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为一年及以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金缴费证明复印件、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专业支持”第3类情况的,另需提交专职人员名单、当年度社会保险金缴费证明复印件、专职社工名单、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才奖励”的,应根据我区人才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六)申请“评估奖励”的,另需提交《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在评估有效期内);
(七)申请“项目支持”的,另需提交《长宁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申请表》;
(八)申请“社会资金匹配”的,另需提供该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的相关财务证明。
第九条 受理初审。各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收齐、汇总社会组织的有效申请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认定和审查核实后,送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公示拨付。经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区民政局门户网站、“长宁民政”微信公众号、“长宁区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期满,根据相应管理要求,由区民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支持和奖励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收到财政支持和奖励经费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接受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经费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做好经费使用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相结合的支持和奖励经费监督体系。接受财政支持和奖励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采取责令整改、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支持和奖励经费用于申请使用目的;
(二)套取、截留、挪用或转移支持和奖励经费;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支持和奖励经费;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外,社会组织类似项目获得政府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附件:《长宁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