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300180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长民〔2017〕41号
  • 发布日期:2017-08-31

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现将《长宁区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

长宁区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5号)精神,甄选一批具有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优质社会组织,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治理创新,推动社区治理的项目化运作,提升社区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结合长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促进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的,按照“稳妥推进、定期更新、择优录入、公开公正”为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为民服务的积极性,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推动形成我区多元参与的新型社会治理结构。   

二、纳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别   

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社会组织主要指与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三、纳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度检查合格(不含基本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7、符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方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二)优选条件(即目录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社会组织)   

1、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   

2、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在国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   

5、枢纽型社会组织;   

四、目录的遴选程序   

(一)建立分级预审   

按照“分类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长宁区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推荐表》(附件1),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民政局(社团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完善分类入库   

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目录,分三类实行管理。

其中:   

第一类社会组织需符合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4A级以上等级、市级及以上先进表彰、具备承接市级及以上公益服务项目经历中的任一条件;   

第二类社会组织需符合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建设评估3A级、区级先进表彰、有承接街道(镇)公益服务项目经历、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任一条件;   

第三类社会组织需符合本办法“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中的“必要条件”。   

(三)做好目录发布   

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每年社会组织目录应定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社会组织创新实践园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海长宁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全社会推送发布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并提供给有关部门及各街道(镇)。   

(四)加强目录监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区民政局(社团局)根据目录准入要求,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存量和增量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核并更新目录名单。同时,对于已纳入目录管理但因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应取消其资质并退出目录管理。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目录的具体应用   

区各委办局、街道(镇)应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5〕70号)中的相关要求,选择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其中,未列入本办法所附目录的本区社会组织和不符合本办法“必要条件”的外区社会组织,不推荐其承接政府服务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解释。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长宁区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推荐表;      

2、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2017年度)。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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