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长宁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区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财务监理制。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由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其他监理。
第三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该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等依据,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一)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财务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披露的项目问题,督促落实改进;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编制的、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或资料。
(三)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有权向财务监理机构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或列入区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开始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委托方要求监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财务监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九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协助项目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作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预付款,核定各项目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十条
(一)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要求
1.财务监理机构应及时组建项目机构,派出专业人员,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委托方备案,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2.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财务监理机构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并报委托方,另需说明调整原因。
3.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如实披露项目存在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4.财务监理机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方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程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送委托方。
5.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并自觉接受委托方的检查。
6.财务监理机构自觉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招标确定的和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财务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财务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符合招标确定的和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选择和委派
第十一条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或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应当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三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取得本市B类及以上分类管理资格二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选择程序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指派专人采用招标方式产生财务监理机构准入名单。
第十三条 项目经区发改委确定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具体项目的财务监理机构。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共同作为财务监理工作的委托方,履行委托方职责。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费用和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部分的财务监理服务费用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前期部分的财务监理服务费用另行约定,具体合同金额按照招投标确定的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包括预付基本费用及末次考核质保金,其中末次考核质保金应在财务监理委托费用10%至20%的范围内留存。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体原因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财务监理机构可与委托主体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六条 财务监理费用的支付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或国库集中支付,所需资金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支付申请由财务监理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拨。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共同负责对财务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并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区财政局另行制订。对于财务监理机构披露的重大问题或财务监理机构要求委托方书面答复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后,以书面形式回复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机构年度考核与项目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机构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进行项目末次考评。考核过程中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财务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依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三算”审核复审报告、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及审批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对在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中发现的工作质量较差的财务监理机构,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退回补充资料、修改重报、限期整改、勒令更换工作人员、扣减财务监理费用、终止委托业务、开除出准入名单、禁止参与投标等措施,考核结果和处理情况存入财务监理机构管理档案。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财务监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区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委派办法(试行)》(长财[2008]30号)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长宁区财政局
2010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