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RB7300000-2010-458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财〔2010〕29号
  • 发布日期:2010-10-08

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长宁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四)《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建设单位),使用本区政府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由本区政府资金同其他渠道资金共同投资的项目,按照该项目任务分工确定招标采购主体,采购主体落实为本区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相关方职责

(一)长宁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跟踪政府采购完成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有关工作等。

(二)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主要任务包括协同建设单位做好集中采购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做好有关工程采购的公告信息发布、项目跟踪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分级管理要求

A类、B类、C类项目适用公开招标流程;

D类项目适用网上申报流程。

第七条 公开招标实施办法

A类、B类、C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与采购中心可以联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由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的规定,应当在经批准的执业范围内代理招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招标公告信息、中标公告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报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工程招标采购中,涉及大宗甲供材料的预算资金达到长宁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货物集中采购的相应规定执行采购。

第八条 网上申报实施办法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D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长宁区政府采购网上填报需求(网址:zfcg.changning.sh.cn),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第九条 政府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或咨询专家,由市政府采购专家和市建设工程专家共同组成,分别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和保管工程政府采购档案,采购项目结束后应当将一套完整的原始资料档案交由采购中心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支付款项属于财政集中支付的,应当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长宁区贯彻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意见执行。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长财[2008]28号)废止。

长宁区财政局

2010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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