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开展长宁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300256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民发〔2016〕31号
  • 发布日期:2016-07-04

长宁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区惠民综合帮扶服务社修订的《关于深化开展长宁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惠民综合帮扶服务社修订的《关于深化开展长宁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民政局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开展长宁区社区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长民发[2008] 10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6年7月4日

关于深化开展长宁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帮困体系,着力推进本区综合帮扶工作,及时、有效地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服务,缓解急、难、愁矛盾,积极发挥政府救助的拾遗补缺作用,现就深化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依托社区”的工作原则,设立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为困难居民提供应急性、临时性帮扶,帮助缓解突发性、阶段性的特殊困难。

二、帮扶形式

综合帮扶工作主要针对无基本保障或各项政策覆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本区居民。综合帮扶工作针对不同的困难情况,开展“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特定帮扶”。

(一)个案帮扶。主要针对本区内不具有共性,暂时无法以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或因各种因素造成突发性、阶段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困难人员。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提供应急性、临时性帮扶服务。

(二)项目帮扶。主要针对本区内具有较强群体性和规模性的困难情况,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帮扶服 务。

(三)特定帮扶。主要针对本区内具有一定共性的特殊困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无相应政策,又不便以政府出面予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开展综合帮扶协助处置或缓解部分特定困难对象的生活困难。特定帮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专项帮扶方案,落实相应经费,委托综合帮扶组织具体实施。

综合帮扶工作可资金、实物、劳务等多种形式综合组成,帮扶内容和形式由帮扶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帮扶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本区户籍,并长期在本区居住生活的居民(含与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共同生活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子女),符合下列情况,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给予各类救助帮困后仍有困难,影响日常生活的居民可以申请社区市民综合帮扶。

(一)大重病医疗帮扶。经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通过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社会互助帮困、大病统筹、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等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对象:

1、低保对象: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医疗费用60%给予帮扶;

2、低收入对象: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医疗费用50%给予帮扶;

3、其他对象: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医疗费用40%给予帮扶。

(二)补缴金帮扶。低保、低收入大重病家庭中,因完全丧劳需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金办理退休事宜的对象,补缴金额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照不超过个人需补缴部分的50%给予帮扶。

(三)突发事件帮扶。因家庭遭受火灾或者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车祸等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家庭,一般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四)其他帮扶。每个家庭或对象每年帮扶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帮扶资金不超过8万元。

四、申请受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凡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综合帮扶工作组提出书面帮扶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医疗发票(正规医院开具的医嘱发票、申请一年内有效,不包括陪护费、营养费等收据)、必要病史材料、受灾情况资料、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社会救助、帮困情况等相关证明。

(二)调查评估。居委会协助街道(镇)帮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收入、经济来源、日常生活、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帮扶方案,向区服务社提交《综合帮扶预审表》,填写《调查情况表》。

(三)评审审批。由街道(镇)综合帮扶工作组成“综合帮扶”评审小组,一般在七人及以上。评审小组召开“综合帮扶”评审会议,介绍申请人及其家庭困难情况,开展讨论,提出评审 结论,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帮扶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含2万元)的个案,由街镇综合帮扶工作组审批。帮扶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个案由街镇综合帮扶工作组报区服务社审批。

(四)签收发放。由街道(镇)综合帮扶工作组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帮扶金,同时做好资金签收工作。

五、资金来源和监管

社区综合帮扶资金由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下拨的资助资金、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三个方面组成。

1、区、街道(镇)建立社区综合帮扶资金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每年对综合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2、社区综合帮扶资金须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区、各街道(镇)要健全资金发放制度,对享受综合帮扶资金的家庭和个人建立帮扶档案,加强动态管理,进行跟踪评估和综合分析,并按要求每月上报综合帮扶资金的运行情况。

3、区、街镇筹集的帮扶资金通过区转入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将全额返回街道(镇)用于社区综合帮扶工作。根据沪民救发[2006]89号文规定,通过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定向捐赠资金,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使用总额的10%列支;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资助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使用总额的5%列支。

六、组织机构

1、长宁区惠民综合帮扶中心和长宁区惠民综合帮扶服务社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方式,负责全区综合帮扶工作的统筹规划、资金的筹措和管理、政策的制定监管,对街道(镇)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其工作接受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和长宁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2、各街道(镇)综合帮扶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综合帮扶工作具体实施,包括受理、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3、充分发挥居委会、志愿者、义工、社工的优势,及时掌握困难居民的信息,做好排摸、调查、回访等工作,深入推进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健康发展。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长宁区惠民综合帮扶服务社

2016年6月22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6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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