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社区基金会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30018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长民〔2017〕43号
  • 发布日期:2017-08-31

关于印发《长宁区社区基金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现将《长宁区社区基金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

长宁区社区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区基金会在整合公益资源、拓宽慈善渠道、改善社区民生、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社区基金会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本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本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社区基金会应坚持立足社区、服务社区民生,谋求社区公共福利和社区效益最大化;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多方力量,积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自治共治;坚持恪守公益原则,公开透明、依法规范,集聚更多社会公益资源,聚焦社区治理创新。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保障。街道(镇)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社区基金会的设立由社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自愿发起,发起人可提请街道(镇)组织协调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公司、居民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原始基金的筹募、理事会人选的提名和申请登记等筹备工作。

第六条 社区基金会从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社区内的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区治安、邻里关系、环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公益项目;

(三)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六)其他促进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七条  社区基金会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八条  社区基金会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条  社区基金会理事会人选应体现社区代表性,主要由捐赠人、发起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以及街道(镇)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社区基金会设秘书处由理事会聘用固定的专职、兼职或志愿工作人员组成,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开展日常业务,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基金会监事或监事会人选可从捐赠人、发起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街道(镇)代表中,通过协商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不得从社区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二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社区基金会可根据运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名项目经理、1名专职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社区基金会应根据实际,制定涉及项目、财务、捐赠财物、志愿者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基金会应在具备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提供慈善资金记账、流动、管理、保值增值和信息公开等服务,并向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可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社区基金会资助或开展公益项目,应充分考虑到捐赠人、合作方意愿和社区公共需求。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社区公共需求项目应通过区域化党建平台、社区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社会组织枢纽平台等,充分听取社区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社区公共需求项目应反映社区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益性和群众性。其中涉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应重点扶持社区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专业调处类等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社区基金会运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每项筹资、资助、服务、救助工作均须制定具体的项目方案,提出明晰的目标、周期、成本、成效、评估、配套资源等,报理事会审定后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按照社区基金会章程赋予的权限与职责规范运作,尤其是涉及社区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购买、公益资金的使用等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社区基金会项目承接主体应具备一定资质。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3A(含3A)以上的可优先承接项目。

第二十二条  社区基金会的运营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占上一年度总支出比例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按照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理事会会议纪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在社区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公布。捐赠人和受益人及其他社区居民代表有权监督和查阅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辖区企业、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社区公共需求和捐赠意愿在社区基金会设立冠名基金,由社区基金会提供资金管理和项目服务。

第二十五条  社区基金会自愿加入市、区慈善行业组织,遵守相关自律规范,享有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街道(镇)应鼓励和发动社会积极向社区基金会提供捐赠,并为社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做好社区基金会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作;区税务分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社区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各类慈善捐赠活动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区基金会的规范引导,指导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培训督导、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登记并年检合格的社区基金会,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可通过公益招投标方式,接受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社区基金会要在市社团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接受年度检查,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社区基金会接受街道(镇)的指导、监督;向街道(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社区代表会议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社区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  街道(镇)对社区基金会中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实物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区基金会理事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有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民政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今后新出台的国家及本市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依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加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印发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