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新泾镇人民政府
  • 索引号:RE5900000-2016-05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新府〔2016〕30号
  • 发布日期:2016-11-11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印发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机关各科室(站所)、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修订的《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11月10日镇政府第38次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概述

1.1  编制目的

建立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反应迅速、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长宁区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组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城区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  总体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本镇突发公共事件特点

新泾镇位于长宁区的西部,是长宁区连接中环、外环的主要通道,西部又毗邻虹桥机场,地域占全区近三分之一,人口占全区近五分之一,又是长宁区外籍人士的主要居住地区之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尤其是灾难性破坏,直接影响面较大。

本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火灾、台风、暴雨和各类安全事故等事故灾难,也有受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案例。

1.5  预案体系

本镇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性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镇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性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镇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主要包括:防台防汛、反恐、人民防空、610防范、信访维稳、动物疫病防控等六大方面。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府是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全面负责本镇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适应本镇特点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各类预案,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动态预案数据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和范围,发布预警级别和重大应急管理信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科学调配镇属应急管理资源,提供各项应急管理保障。加强对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开展全民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并适时组织相关演习。总结全镇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计划,表彰先进。

2.1.2 工作机构

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镇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镇应急委的各项指示,在区应急办指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应急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为镇党委、镇政府及应急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专项、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协调全镇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镇应急委指示,调配、管理镇属相关资源。建立、健全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落实镇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

2.2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镇政府办公室为本镇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公安、市政、防火、民防、城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建立并加强与武警部队、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街道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本镇各相关部门和居委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务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科室、部门要加强对监测预报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本镇内外对本镇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进行迅速、正确、有效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信息报告

镇应急委下属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3.2.1  报告方向与时限

突发事件首接单位,应在15分钟内口头向镇政府办公室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处置过程及时续报。

镇政府办公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向镇应急委报告,重大事件直接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启动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3.2.2  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性质、时间、地点、程度(影响)等。

2、起因、已采取的先期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3、处置建议等。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镇的态势,镇应急委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毗邻街道,并视响应等级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方案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和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镇局域网、电话、微信、短信寻呼、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事件分级

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镇相关公共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并规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针对上海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化地区特点,本市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即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态,应充分考虑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需求,作为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响应等级并加强情况报告。

4.1.2  响应等级分级

对应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本镇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2  先期处置

4.2.1迅速赶赴现场

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后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当日镇值班领导视情况赶赴现场。

4.2.2迅速了解情况

先期处置部门到达现场后,即展开调查、安抚,尽快摸清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4.2.3迅速控制事态

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先期处置部门,要做好设置警戒线、排险、救护、疏散人群、开辟通道、进一步了解情况等工作。

4.3.4迅速报告情况

主管职能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部门、事发地居委和单位,应主动通报现场情况、处置措施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领导到达现场后,主管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要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4.3  扩大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要迅速上报区应急委,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区应急委及相邻街道的联系,接转指挥关系,协调各方力量。

4.4  指挥体系及现场处置

4.4.1  设置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如区应急指挥部到场的,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并为区指挥部就近提供指挥部场地。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包括重大、特大),镇领导未到达时,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临时总指挥,镇领导到达后,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迅速向镇领导报告现场情况。指挥部组织人员一般为:镇领导为总指挥,主管职能部门和政府办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4.1.2  确定处置方案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总指挥随即主持召开会议,主管职能部门首先提出专业处置意见,公安派出所提出与职能相关的处置意见,政府办提出协调、信息报送、新闻管理等方面意见,其它职能部门提出相关处置意见。总指挥在此基础上确定总体处置方案。

现场指挥部设立后,迅速进入处置实施阶段。

4.1.3  进一步掌握情况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各单位在处置实施中,要进一步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程度(影响)、伤亡及受损情况、可能发生的衍生事故、群众情绪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4.1.4  进一步控制事态

1、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意见,具体负责专业处置,协调区相关单位等工作。

2、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开辟交通通道、调查事故原因、搜寻可疑物品和人员、有序疏散撤离、展开抢险救援等工作。

3、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报送,新闻管理、协调关系、提出处置建议等。

4、各居委会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安抚群众情结、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5、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总指挥意见,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领导的决定和响应等级,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保证指挥部现场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经开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要根据指挥部部署,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运作。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包括短信、微信、内网、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和预警、预测信息。

现场处置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处置救援情况、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预警、预测信息包括各类隐患、风险源的监控情况,涉及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各类信息等。

4.6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应急委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应急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听从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发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重建

镇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5.2  公用设施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设施受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

5.3  环境卫生

镇社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事发地的消毒、防疫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监控。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

5.4  抚恤与补偿

镇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工作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5  社会救助

镇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

5.6  调查和总结

镇政府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

公安、民防、防汛、消防、医救、城管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支持和配合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配合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并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志愿队伍。必要时,由区应急委请求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

6.2  经费来源

镇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应急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镇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物资储备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通过应急采购启动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6.4  医疗卫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驻现场,按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对伤员分级救治。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请求区卫生部门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治安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派出所负责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要加强治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应急物资、装备免受人为掠夺或破坏。镇社区平安部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实施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6.6  人员防护

根据实际情况,以“就近疏散、快速疏散、远离危险”为标准指定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标志牌。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配备足够且符合要求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调度和使用。应急救援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7  通信保障

平时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视频监控与处置现场应急通信体系。各部门必须保持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6.8  社会动员

镇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宣传,表彰社会捐助中的先进典型,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要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公布本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镇域内各中、小学要普遍开展民防减灾教育,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实战演习

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明确演习的内容和范围,做好演习的总结和评估等工作。各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积极组织本镇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和专项演习。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镇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应根据本预案及所担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镇应急委备案。

针对法律法规变动、机构调整、技术水平提高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委备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长宁区新泾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电话:021-52161000

传真:021-62387225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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