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 十月二十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
(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九)《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十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十五)《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十六)其他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立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及经市相关部门授权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相关方职责
区建交委委托长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具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级管理要求
A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B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C类(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适用甲类(见第七条)流程;
D类(单价合同估算低于A、B、C项规定的标准,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乙类(见第八条)流程。
第六条 中介机构管理
(一)建设单位可聘请由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区建交委每年制定的招投标机构推荐名单中选择。
(三)区建交委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根据代理机构的日常诚信记录,对于有违规操作的机构,3年内取消其进入前款所列推荐名单的资格。
第七条 甲类流程实施办法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计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A类、B类、C类、D类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的材料;
2.勘察、设计已发包的材料;
3.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批准的材料;
4.有施工发包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时间必须满足5个工作日。
2.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安全生产许可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3.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经过施工图审批后,招标人或代理单位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同时在评标办法的编制上应遵循市建委有关工程量清单的规定,发放招标文件日到开标日必须满足T+20工作日(T代表招标文件发放当天),发放补充招标文件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日必须满足T+15日(T代表招标文件发放当天)。区招投标办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内的全套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全部工程量,本工程选用定额等);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标书编制要求;投标、开标及决标等日程安排;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要求、奖罚办法等;投标重大偏差的认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及其它事项;施工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注意事项及措施费单列情况;关于特殊工程分发包的要求、重要合同条款。
4.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列入上海市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进行选择,并在开标前48小时内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含开标汇总表);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评标情况原始记录;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询标记录;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管理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后七日内,应及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办理后续管理(综合保险、安质监备案等)手续。
2.竣工备案时一并提供综合保险申报、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类流程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总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向区招标办申报施工直接发包手续。
(一)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的材料;
2.直接委托申请(含建设工程总投资、面积、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直接委托理由);
3.预算书或报价书(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单列、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章);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封面施工单位公章);
5.由设计单位出图章的总平面图或平面图(装饰工程);
6.施工单位八证两卡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企业IC卡、项目经理IC卡;
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一式贰份)。
(二)受理时限
送审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区制订的原有办法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0月 8日起 施行。
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10 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