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开展“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沪委办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3号)精神,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项目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供给水平,现将《长宁区关于开展“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
长宁区关于开展“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动社区治理项目化、规范化、社会化运作,提高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社区基金会及居民区自治金使用效益,提升社区治理精细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聚焦“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在本区范围内,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项目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的急难愁问题,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供给水平。
第三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单项资金不超过15万元,通过为初创期和中小型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种子资金”,让有能力且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通过对接社区居民现实需求,形成一批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公益服务项目,以项目的社会化运作方式,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平台。“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及街道(镇)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家门口工程等实事项目重复。同一项目累计资助不得超过两次。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一)社区关爱类。对社会救助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实行项目化运作,满足社区内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青少年、外来人员等特定群体在生活照料、健康促进、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
(二)社区文体类。健全社区文体设施,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内容丰富的文体类活动,为社区居民、群团组织提供技能培训、指导等服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倡导特有的、健康的民风民俗,增强社区居民的文化归属,维系社区良好的人际关系;完善传统的文化体育服务和供给模式,扶持社区群团组织发展。
(三)社区发展类。优化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升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促进就业等推动社区发展的项目;加强平安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普及社区安全意识。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公益人才培养、社会组织党建等公益行业内研究类项目。
(四)社区融合类。有助于广泛动员居民参与,完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志愿服务平台的供需对接,对公众具有带动、引导和示范作用的项目。根据社区需求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运用项目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运作的方式培育一批团队精干、机制健全、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针对居民现实需求,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处、心理疏导等有助于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专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标准。区民政局(社团局)根据社区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按照分类资助原则,建立相关资助标准。
(一)多渠道资金来源的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标准。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最高申请资助比例为预算的60%(含60%,资助额最高不超过9万元),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从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无资金来源渠道的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标准。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实行全额资助,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从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为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社区基金会和社区自治金,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社团局)、各街道(镇)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经区财政局审核后落实,根据项目申报方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书,按照支付程序分批下拨项目资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社区公益创投”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指引等配套文件,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通过项目公开征集确定负责承接“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策划、执行、审核、督导、绩效评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第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负责做好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管理及项目初审工作,编制和发布“社区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库汇编,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区、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综合平衡社区提出的项目和资金需求,对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的公益创投项目,协调社区基金会、社区自治金给予资金匹配支持,按时间节点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申报和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方”),具有完备的组织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专业、全职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项目申报方应符合《长宁区关于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该目录且在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九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按照“广泛征集、分类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区民政局(社团局)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实施地为长宁区,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性质项目资助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项目征集由区民政局(社团局)会同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以专题培训和召开会议等方式,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对社区公益服务需求进行梳理,通过适当形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项目对接需求的精准性。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自行申报。凡在本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方,向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提交项目申请材料,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方应规范填写《长宁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表》,详细说明项目性质、服务需求分析、受益人群分析、工作计划、服务效果预测、团队人员组成、项目预算明细等情况。同时,按照长宁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布的“项目申报应提交相关材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在汇总上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创投项目的内容、申请资质等情况的初审。对于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可委托专家组向项目申报方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合格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参与下一批项目评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建立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按照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目标。
(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组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由七类人员组成,且每类不少于4人,具体如下:
(一)公益、社会组织领域专家;
(二)财务管理专业人士;
(三)法律专业人士;
(四)品牌社会组织代表、社会组织领军人物;
(五)群团组织代表;
(六)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
(七)相关界别的“两代表一委员”;
评审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当在区民政局(社团局)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每一类随机抽取1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区民政局(社团局)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当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对项目申报方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项目申报方对项目方案进行简短陈述,随后由评审小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竞争力、社会影响力、项目可复制性、项目可持续性、资源整合情况、经费预算情况、申报方项目执行能力等考核标准进行提问。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组织及其项目,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长宁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评分标准》由区民政局(社团局)制定,在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根据得分高低及规定扶持的社会组织数量,确定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项目名单。
确定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项目名单后,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社会组织按顺序递补。
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当向区民政局(社团局)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对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民政局(社团局)。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区民政局(社团局)审定确认,纳入“社区公益创投”服务类项目库汇编,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民政局(社团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入库或暂缓入库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由区民政局(社团局)、公益创投项目所在街镇、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与项目申报方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分类实施资助。项目申报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按照项目类别报送申报管理部门。经核准,项目资助金额将分2次直接拨付给项目申报方。其中,合同签署后拨付项目资助总金额的50%,根据项目终期评估结果按比例支付剩余50%的资助金额,支付总额应与评估结果挂钩,具体由区民政局(社团局)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分层开展评估。区、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分别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区民政局(社团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加强项目的阶段性评估,及时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工作,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做好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做好项目总结。项目申报方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民政局(社团局),由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总结。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及项目申报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区民政局(社团局)和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按原资金划拨渠道予以缴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区民政局(社团局)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如有结余的,由拨付单位按原资金划拨渠道予以缴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长宁区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等活动,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长宁区民政局(社团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需要评估修订。
附件:长宁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表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