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区物价部门会同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并报市物价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标准。
(一)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54元,基数外每桶为108元。
(二)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72元,基数外每桶为144元。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36元,基数外每桶为72元。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的收费减免事项,其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七、收费机构应当向区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宁区物价局、长宁区市容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物价〔2005〕1号)同时废止。
长宁区物价局
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
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
201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