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及基层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推行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使外聘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制度化,确保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挥积极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合法和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2016〕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法律顾问,指由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由区生态环境局发放聘书聘用担任区生态环境局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或律师。
外聘法律顾问不占聘用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不具行政职务,未经依法授权不得行使相关行政权力。
第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与宣传教育科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管理、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推荐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二)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局执法与宣传教育科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依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固定的年度报酬方式,也可以采取单独结算委托代理费用的方式。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出具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书;
(二)参与区生态环境局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若有)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需要,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
(七)协助区生态环境局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
(八)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原则上由区生态环境局批示交办,也可以由局执法与宣传教育科视具体工作需要交办,非正当理由或其它特殊事由,受聘法律顾问不得推辞。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可以调阅相关资料或开展实地调研,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五)办理受托事项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在聘任单位明确的办理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交工作成果,并对其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等工作成果合法性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局执法与宣传教育科可以结合具体工作事务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外聘法律顾问以调查研究、论证、书面材料审查、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别咨询等方式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接受有关工作任务安排后,及时组织研究论证,确保一般事项在5日内完成,重大复杂交办事项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一年。
聘期内,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聘,但应当提前2个月告知局执法与宣传教育科,也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义务的和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法律顾问工作,经过调查处理,视情况恢复工作或者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 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从事有损区生态环境局形象活动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或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解聘后,剩余法律顾问费用不再发放。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