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22〕16号)和《关于成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教委青〔2023〕1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践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核心要义,协同活力教育建设,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优化支持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基础教育政策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制度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学校主体原则。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学校保护工作体系,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工作机制建设,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权益事件,始终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安全、阳光的校园环境。
——坚持系统性、协同性原则。主动、有效对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争取部门支持,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司法等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举措
(一)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指导中心(设在新元学校内),指导本区中小学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求。会同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处理和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规模较大或多校区的学校,或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二)优化工作机制,畅通工作渠道
各学校要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和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就教职工入职查询、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强制报告、校车安全、校园周边安全、网络保护等形成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各中小学应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三)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持续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纳入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新教师岗前培训范畴,普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基本理念和基础知识。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学生网络保护、校园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等专项工作培训,切实提升学生权益易受侵害领域的针对性防范化解和应对处置能力。各中小学校应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四)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中小学要积极联动公安、检察院、法院、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预防性侵”“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题讲座和活动,利用校内外多方专业资源助力学校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平台和各级家长委员会职能,引导家长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成为学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教育工作党委、区教育局建立本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组织科、行政办、人事科、计财科、托幼科、基教办、终教科、德育科、法规科、校外培训监管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担任组员,统筹推进本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推进实施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设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指导中心),工作小组组长由德育科负责人兼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学校要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纳入经费保障范畴,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开展,确保合理支出。
(三)加强督导考核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校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将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幼儿园、托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中共长宁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长宁区教育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