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宁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400026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2024〕25号
  • 发布日期:2024-08-16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效率,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切实规范采购合同管理

(一)有条件的采购人应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履约验收方案),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提升绩效,重点落实履约验收要求。

(一)采购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

(二)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三)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四)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六)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七)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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