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桥街道居委会自治章程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周家桥街道办事处
  • 发布日期:2024-01-31

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区居民自治,增强小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居民自治在居民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区、街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本居民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及各类组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居民区居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居民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本居民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居民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联、残联等,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节  居民代表

第十条 本居民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会公德等;

(二)按时出席居民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

(三)与居民小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本居民区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辖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推选本居民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民投票推选产生。参加投票户数达到或超过本居民小组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推选有效。推选居民代表可设流动票箱。选票所选居民代表必须为本小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本居民小组应选居民代表的,推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居民代表的,推选票无效。推选居民代表设唱票、记票室,并设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及工作人员,均由本居民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监票员、计票员、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将票箱带回唱票、计票室,计票时按居民小组进行唱票、计票。计票时严格按照选票上每个居民代表的得票计算,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居民代表迁离本本居民区;

(二)居民代表提出辞职;

(三)未经批准3次不出席居民代表会议;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行为能力。

第三章  本居民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居民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居民区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居民区、但在本居民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居民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本居民区集体活动、享受本居民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三)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本居民区发展规划及辖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对本辖区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对本居民区的改造有知情权、管理权;

(五)对本居民区的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辖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本居民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本居民区环境卫生、本居民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本居民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本居民区作贡献。

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

本居民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二)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三)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辖区重大事项“五议一备两公开”制度。涉及本本居民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居民区党组织提议,“两委”班子商议,驻区单位联议、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集体决议,形成的最终决议由本居民区党组织书面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决议情况和实施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 居务公开制度。居务公开栏设在各居民区公告栏内,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

第十九条 队伍管理制度。居民区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 “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区、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学习制度。

1.召集居委干部每月一次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每季度一次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新问题进行学习、讨论。

2.经常性组织居民代表及居民小组长等学习时事政治。

(二)值班制度。

1.全体本居民区工作人员都有值班的责任和义务,值班表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安排执行。

2.居委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负责当日值班工作,按时上下班,保证值班电话畅通,不得缺岗漏岗,不得擅离职守。

3.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居民来电、来访事宜和值班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本居民区领导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4.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将当日工作进行整理并记进值班记录表。

5.值班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无法值班的,应事先上报,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6.特殊情况的值日值班由本居民区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三)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基本素质考核;岗位业务考核。

2.考核方式:每个居委干部根据岗位职责,对本年度在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做书面述职材料,并向社区居民代表述职,接受广大居民代表、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居民代表、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居委干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街道干部人事办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对本居民区干部分管的业务工作与平时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有关本居民区居委会印章目录清单和负面清单。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居民区账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本居民区经费支出严格履行街道经费申请、审批、使用、报销相关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