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SY053017327580202300008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卫健发 〔2022〕94号
  • 发布日期:2022-10-20

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及《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卫生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七)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八)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十)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十一)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任务抽取

(一)区级层面抽查任务。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市级层面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后,按照本计划和本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在本区的卫生健康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本区的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在执行本计划的基础上,贯彻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理念,对投诉举报多、风险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和领域,可以自行增加监督检查任务。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本机构在编人数的75%。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随机抽取的对象、检查人员。

(二)与国家层面抽查任务的衔接。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下达后,再剔除本级抽查任务清单中与国家抽查任务重复的部分,结合实际补充抽取任务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尽可能减少对检查对象不必要的干扰

随机抽查任务清单确定后,要结合实际,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支持、业务培训、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统筹各专业抽查事项、专项整治行动。

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国家和区级抽查计划,做到“一支队伍进机构”。对全事项或者检查事项比较多的检查对象,要指定牵头部门和联络员。

(二)加强质量控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抽查任务

组织对任务清单中涉及本辖区的所有检查对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落实检查对象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并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检查对象卫生管理员或者卫生监督联络员等作用,切实提高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率。

执法检查人员在进驻检查前,要及时了解检查对象营业(执业)状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开展检查时,要亮证执法,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使用“双随机”模板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在24小时内上传。所有随机抽查任务的监督检测(含现场快速检测)均需及时填报对应的监督检测记录。

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对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除检验检测外,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记于检查对象名下。涉及医疗机构的,要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加强执法保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要积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争取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资金和地方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执法人员要加强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现场快速检测仪等必要的执法装备配备;要提前协调和周密计划,统筹安排人员、车辆,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数据审核,按时上报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数据信息,除了部分尚不能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为准。执法检查人员务必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认真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

要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互联网+监管,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执法检查数据上传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及总结工作。

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后,要按照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方案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将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四、信息发布

(一)分级负责

通过长宁区政府网站,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我区开展的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应与确定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一致。

(二)及时规范发布信息

随机监督抽查对象的个案检查结果信息,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由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对外公布。

各专业抽查结果信息,分为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4类情形。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包括复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各专业抽查结果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批准流程执行。

附件:1.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2.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3.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4.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母婴保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方案

5.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6.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7.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8.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9.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10.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消毒产品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11.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模板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

表1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医疗机构)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市发证医疗机构

市抽之外6.6%

25户

全事项

除信用为C级、D级的必抽外,其他在二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7.全事项检查: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母婴保健技术和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控制吸烟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的全部事项。

100

除25户全事项医疗机构外,分2次抽取。第一次抽取:在信用为A、B级的医疗机构中抽取3.4%;

第二次抽取:剔除第一次抽取的、信用为C级和D级的、2021年已抽查的医疗机构之后,抽取10.8%。

区发证的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

市抽之外33%。其中,信用为C级的必抽,信用为D级的全部列为全事项检查

251

分2次抽取。第一次抽取:在信用为A、B级的医疗机构中抽取3.4%;

第二次抽取:剔除第一次抽取的、信用为C级和D级的、2021年已抽查的医疗机构之后,抽取10.8%。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15%

——

——

表2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采供血机构)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一般血站

市抽之外100%

2

在全部的一般血站中随机抽取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特殊血站

——

1

100%抽取

表3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母婴保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妇幼保健院(所)

市抽之外100%

3

产前诊断机构100%抽取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3.制度建立情况。机构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4.其他依法执业情况。对核准妇产科专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违法违规情况。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市抽之外100%

56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及精子库、产前诊断机构、NIPT检测机构、具备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100%抽取,助产医疗机构随机抽取20%

核准妇产科专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

市抽之外100%

30

在核准妇产科专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综合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中随机抽取30家

表4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5%,其中,开展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核医学的放射诊疗机构必抽

——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70%

——

——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

——

8

职业病诊断机构100%抽取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00%

——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注:在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表5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比例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已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市抽之外,已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中建材、化工行业100%

上海化工区已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100%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表6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比例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00%

——

——

1.资质证书。(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2.资质条件。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4.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6.质量管理。(1)是否如实规范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2)是否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和原始信息记录。(3)是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是否规范建立和管理技术服务档案。

表7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传染病防治)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医疗机构

市抽之外,一级以上医院100%,

基层医疗机构10%,除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10%

50

分类随机抽取二级以上医院20户、社会办门诊部30户(其中,综合门诊部10户、口腔门诊部10户、医疗美容门诊部10户)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管理,抽检医疗污水消毒效果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备注:医疗机构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仅评价此项)

1.消毒后污水总余氯现场监测,粪大肠菌群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委托实验室检测。

2.内镜内腔细菌总数、致病菌检测,紫外线灭菌灯的辐照强度, 使用中消毒剂有效浓度,超声探头、口腔齿模、门诊电梯、门把手、血透机操作屏、诊疗用水等物体和环境表面的细菌总数等委托实验室检测。

疾控机构

市抽之外100%

9

市疾控100%、在全部区疾控中随机抽取50%

 

——

采供血机构

市抽之外100%

1

上海市血液中心

 

——

注:1.采取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2.污水消毒效果抽检:使用含氯消毒剂采用连续消毒方式的,50%在现场开展总余氯含量现场快速检测。消毒后污水委托实验室检测项目(粪大肠菌群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抽检,计划抽检至少1000家医疗卫生机构,采样至少1034件(粪大肠菌群数至少1000件,沙门氏菌17件,志贺氏菌17件)。3.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环境和物体表面消毒情况抽检:紫外线灭菌灯的辐照强度、 使用中消毒剂有效浓度现场检测不少于抽查任务的20%;开展内镜内腔细菌总数、致病菌检测,超声探头、口腔齿模、门诊电梯、门把手、血透机操作屏、诊疗用水等物体和环境表面的细菌总数等委托实验室检测,市抽和区抽分别至少完成30件。

表8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抽取规则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1

高校

市抽之外25%

10

在全市高校中随机抽取

1. 学校(高校除外)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 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 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学校(高校除外)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包括教室(6间)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等。

2.生活饮用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中小学校

市抽之外25%

50

在纳入2022年学校采光照明专项监督的普通中小学校中随机抽取

托幼(育)机构

市抽之外10%

25

在全市托幼(育)机构中随机抽取

1. 落实传染病防控预案和制度建立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幼儿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或健康巡查、新生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幼儿健康体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病愈返校管理、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消毒隔离等各项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配备、饮水卫生管理员健康管理、消毒与涉水产品索证以及二次供水、净化(直饮)水、桶装水和开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卫生防护等各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3.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

——

注:1.检测项目,按此表执行;市抽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区抽按抽查任务的80%进行饮用水卫生检测,其他检测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自行决定。

表9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公共场所卫生)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或数量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1

游泳场所

市抽之外的100%

8

在全部人工游泳场所中随机抽取约1%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控烟举报电话张贴情况,禁烟场所摆放烟具情况,对吸烟者的劝阻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住宿场所

市抽之外的25%

80

在连锁酒店集团的酒店中随机抽取约8%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沐浴场所

市抽之外,公共浴室100%,足浴1%

20

在800m2以上大型沐浴场所中随机抽取约15%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美容场所2

市抽之外10%

20

在连锁品牌美容美发场所中随机抽取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美发场所

市抽之外1%

其他公共场所

市抽之外20%

20

在辖区营业面积10000m2以上商场(超市)中随机抽取10户,在全部影剧院中随机抽取10户

室内空气中CO2;

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市抽之外,已登记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30家

50

在已登记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中随机抽取

1.检查建立卫生档案情况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

3.开展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6.常态化防控新冠疫情期间,集中空调开启情况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地下空间

市抽之外,地下空间公共场所10家(不足10家的全部抽取)

10

在地下空间公共场所中随机抽取约2%

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常规检查外,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置、周边有毒污染源管控,通风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

注:1.检测项目,按照此表执行;市抽除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10户,其他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区抽除了住宿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照辖区内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其余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2.美容美发兼营场所按美容场所抽取。

表10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生活饮用水卫生)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3

集中式供水

市抽之外100%

5

在使用由外省市生产的化学处理剂的水厂中随机抽取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5.水质消毒情况;6.水质自检情况。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管道分质供水

市抽之外100%

36

在所有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中随机抽取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制水间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5.水质消毒情况;6.水质自检情况;7.“扫码知卫生”落实情况。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市抽增加检测溴酸盐(使用臭氧时)和甲醛(使用臭氧时)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使用单位(含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宾馆等)10%

8

城投供水管理所及威立雅自来水公司100%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情况1;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6.“扫码知卫生”落实情况。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区抽为每个区10个样品)

现制现售饮用水

市抽之外,设备放置现场100%

7

经营单位100%,每家单位抽查5个设备放置现场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含视频监控)和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4.水质自检情况2;5.“扫码知卫生”落实情况。

市抽: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

区抽:浑浊度

注:1.需对不同管理对象类型的小区进行水箱清洗消毒现场监督不少于5家,其中要包括自来水公司接管小区。2.市抽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检验室开展监督检查。3.区抽检测项目是否需要增加,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自定。

表11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涉水产品卫生)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1

输配水设备

市抽之外的生产企业100%

64家生产企业,每家企业抽查1-2个产品

在全部生产企业中随机抽取约25%,其中,2021年度国抽和市抽不合格的,以及2022年度第一、第二季度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全部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新获批件产品不抽检)100%

1.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2.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3.产品生产场地、仓库等卫生状况。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2

水处理材料

水质处理器

化学处理剂

生产企业100%

——

——

1.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2.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3.产品生产场地、仓库等卫生状况。

——

5家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由外省市生产的化学处理剂

在使用由外省市生产的化学处理剂的水厂中随机抽取

1.索证情况(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合格证、购货证明);

2.自检情况。

进口涉水产品

市抽之外的在华责任单位100%

38家在华责任单位,每家单位抽查1-2个产品

在全部在华责任单位中随机抽取,其中,2021年度国抽和市抽不合格的,以及2022年度第一、第二季度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全部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新获批件产品不抽检)100%

1.产品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产品报关证明。

注:1.市抽检测数量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确定,检测项目按此表执行。区抽(化学处理剂除外)检测项目及数量,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自定。2.抽检产品不包括无负压给水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和水箱。

表12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检计划(消毒产品卫生)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抽检产品

检测项目1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市抽之外100%

5

在2021年抽检不合格产品、低温消毒剂、2020年疫情后紧急上市且完成安评产品、2020年综合评价确定的重点单位的产品以及2022年度第一、第二季度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全部企业中抽取。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消毒剂、灭菌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含氯消毒液)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消毒器械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灭菌器械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生物指示物

含菌量检验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市抽之外100%

8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抽检产品

检测项目1

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市抽之外100%

11

在2021年抽检不合格产品、低温消毒剂、2020年疫情后紧急上市且完成安评产品、2020年综合评价确定的重点单位的产品以及2022年度第一、第二季度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全部企业中抽取。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物表消毒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变色性能检验

检查对象

区抽比例

市抽数量

市抽规则

检查内容

抽检产品

检测项目1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市抽之外100%

9

在2021年抽检不合格产品、低温消毒剂、2020年疫情后紧急上市且完成安评产品、2020年综合评价确定的重点单位的产品以及2022年度第一、第二季度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全部企业中抽取。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经营中的消毒产品

至少10家药房

34

在连锁经营的药房总店中随机抽取。

1.索证情况(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购货证明;

2.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2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

至少10家湿巾经营使用单位

——

——

1.索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情况、购货证明;

2.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

——

注:1.市抽产品检测数量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确定,检测项目按此表执行。区抽(除经营单位销售的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外)是否抽检及抽检量、检测项目,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自定。2. 药房销售的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产品为区抽对象,具体抽检对象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根据对药房总店抽查情况确定后告知各区。

附件2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除了全事项检查的医疗机构,其余医疗机构抽查内容为: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对医疗机构开展全事项检查的内容,除了上述医疗机构抽查内容,还包括母婴保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放射诊疗、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控制吸烟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的全部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对涉及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以上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心脏介入诊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髋、膝关节置换技术、口腔种植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与医疗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相结合,由各质控中心重点加强质量抽检。

(三)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须使用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监督检查题库中随机监督抽查模板制作监督检查笔录,按时上报抽查结果。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

(四)于2022年12月15前,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并完成抽查信息报送工作,将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抽查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3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为100%。

三、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双随机”任务清单的监督抽查对象,须使用本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现场执法监督系统中“血站监管检查表”模板制作监督检查笔录,按时上报抽查结果。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本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

(二)我区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以及抽查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4

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母婴保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本次抽查对象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核准妇产科专业的医疗机构)。

(一)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四)其他依法执业情况。对核准妇产科专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违法违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抽查任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及非本辖区单位及个人的,要及时向相关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

(二)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对列入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的监督抽查对象,须使用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监督检查题库中“2022年母婴保健双随机检查模板”模板创建检查笔录。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

(三)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完成全年抽查信息报送工作,将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以及抽查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5

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

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三同时”开展情况;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

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8.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放射诊疗机构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6.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8.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9.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1.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资质(批准)证书;

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5.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6.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8.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0.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资质证书情况: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情形。

2.资质条件情况: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未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

3.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情况: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4.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情况: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6.质量管理情况:是否如实规范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是否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和原始信息记录;是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规范建立和管理技术服务档案。

二、工作要求

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并将工作总结(含汇总表,表内需分别列出国抽和区抽数据)以及抽查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汇总表。

附件6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抽对象。抽查辖区国抽市抽之外的100%一级及以上医院、10%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10%医疗机构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医疗机构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仅评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一项。

(七)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测。

1.污水消毒效果抽检。使用含氯消毒剂采用连续消毒方式的,50%在现场开展总余氯含量现场快速检测。消毒后污水委托实验室检测项目(粪大肠菌群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抽检,计划抽检至少1000家医疗卫生机构,采样至少1034件(粪大肠菌群数至少1000件,沙门氏菌17件,志贺氏菌17件)。

2.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环境和物体表面消毒情况抽检。紫外线灭菌灯的辐照强度、使用中消毒剂有效浓度现场检测不少于抽查任务的20%;开展内镜内腔细菌总数、致病菌检测,超声探头、口腔齿模、门诊电梯、门把手、血透机操作屏、诊疗用水等物体和环境表面的细菌菌落总数等委托实验室检测,市抽和区抽分别至少完成30件。

三、工作要求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均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抽查结果通过移动执法端APP传染病监督双随机任务填报。

(二)相关工作汇总表,按照国抽对象、区抽对象分别填报,2022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小结以及抽查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报送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7

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随机监督抽查对象和内容

(一)学校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

根据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对辖区的学校进行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其中,教室课桌椅配备检查指标包括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指标包括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各指标检查结果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2.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

根据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对辖区的学校进行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其中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检查指标包括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与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与消毒制度。

3.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

根据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对辖区的学校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并对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进行检测。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5.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饮用水检测,区抽按抽查任务的80%进行饮用水卫生检测,其他检测自行决定。

(二)托幼(育)机构

按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对辖区的托幼(育)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传染病防控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预案和制度建立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幼儿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或健康巡查、新生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幼儿健康体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病愈返校管理、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消毒隔离等各项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包括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配备、饮水卫生管理员健康管理、消毒与涉水产品索证以及二次供水、净化(直饮)水、桶装水和开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卫生防护等卫生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要及时做好辖区学校、托幼(育)机构底档信息的维护,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完成随机抽查工作任务。

(二)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学校、托幼(育)机构传染病防控检查力度,加强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校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或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三)要完善与区教育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将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安排通报给辖区教育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与问题单位要及时通报区教育部门。要将随机监督抽查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区教育部门做好抽检、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 信息报送

(一)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中相应监督抽查模板开展检查,且做题时应根据现场检测实际结果判断是否合格,题目结论应与后续抽检填报相一致,确保监督做题准确,抽检填报精确,数据汇总正确,切实加强对上传数据信息的审核,确保上报的数据信息完整、齐全和准确后再上传。

(二)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情况报告电子版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8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对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场所、人工游泳池、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控烟举报电话张贴情况,禁烟场所摆放烟具情况,对吸烟者的劝阻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建立卫生档案情况、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开展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情况、新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12.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重点检查地下空间旅店、KTV(含歌舞厅)、棋牌室、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公共场所控烟监督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各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中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监督抽检内容

(一)游泳场所

对辖区内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水质抽检应当在场所营业的客流高峰时段进行。抽检内容包括浑浊度、pH、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二)住宿场所

按照下达的抽查工作计划表和任务清单,对辖区内住宿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抽检数按照抽查任务数的50%进行。抽检内容为顾客用品用具。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可以不抽检。抽检项目包括: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三)沐浴场所

1.每户沐浴场所需抽检沐浴用水和公共用品用具。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可以不抽检。抽检项目包括: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2.对辖区内市抽之外的公共浴室100%开展监督抽检,同时对辖区1%的足浴场所进行监督抽检。

(四)美容美发场所

1.按照下达的抽查工作计划表和任务清单,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抽检内容为顾客用品用具,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可以不抽检。抽检项目包括: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我区对辖区内市抽之外10%的美容场所、1%的美发场所进行监督抽检。

(五)其他公共场所

1.按照下达的抽查工作计划表和任务清单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抽检项目包括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甲苯浓度、二甲苯浓度。其中,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2.我区对辖区其他公共场所抽查任务的50%进行监督抽检。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抽检项目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可吸入颗粒物;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2.我区在在集中空调登记系统中抽取30户进行监督检查,数量不足的全部抽取,并开展监督抽检。

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督促落实整改,并开展复查(复检)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要切实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本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在开展监督抽检时,必须使用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监督检查题库。对列入“双随机”任务清单的监督抽检对象,监督笔录必须勾选“双随机”标记题。所有监督检测结果还需填报对应的监督检测记录。

(四)从2022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当月监督检查情况小结(小结内容应包括当月监督检查中的典型案例,含处罚案例,用文字简略说明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五)于2022年7月1日、10月1日、2023年1月1日前将辖区每季度控烟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小结(小结内容应包括当季度监督检查中的典型案例,含处罚案例,用文字简略说明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六)于2022年12月12日前报送全年情况报告电子版至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9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

(二)涉水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抽查任务应严格按照随机监督检查任务清单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切实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特别是立案情况)。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涉及非本辖区企业的,要及时向相关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协查。

(四)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上报抽查情况报告(电子版)和抽查信息表(电子版)。

附件10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消毒产品卫生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附表要求开展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抽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类别、数量及检测项目详见《表8 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检计划(消毒产品卫生)》。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生产企业的具体产品抽检名单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根据各区上报的检查对象实际生产的产品清单确定。

(二)要切实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上海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特别是立案情况)。

(三)要根据附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情况。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要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协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并将年度总结报区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11

上海市长宁区(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信息公开模板)

一、随机监督抽查对象

二、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三、随机监督抽查依据(包括法律文件、标准等)

四、随机抽查结果(附表附后)

附表

2022年上海市长宁区(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一览表

序号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地址

抽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否

整改

 

 

 

 

 

 

 

 

 

 

 

 

 

 

 

 

 

 

 

 

 

 

 

 

 

 

 

 

 

 

 

 

 

 

 

 

 

 

 

 

 

 

 

 

 

 

 

 

 

 

 

 

 

 

注: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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