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泾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3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宁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2022〕17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6元。
2.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3.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先进档后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2年男到达65周岁(1957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2年出生)和2022年到达70周岁(1952年出生)、75周岁(1947年出生)、80周岁(1942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先与原高一个档次人员的生活费取平,再调整生活费。
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原经费支付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